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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登记后,预登记权利人请求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预告登记的房产,且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登记时财产不一致、抵押通知登记已过期等导致不具备抵押登记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所谓“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是指开发商将土地、建筑物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就是常说的申请大额产权证。
大证是指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房产证。房产证由开发商开发的某一栋或多栋建筑物组成。该建筑物的业主为开发商,属于初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竣工的证明材料;房产勘察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其他必要的材料。
小证是指每个购房户拥有的每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小证是房产管理部门从开发商给每个购房户发放的大证中一一获取的。属于过户登记,需要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