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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的“离婚赔偿”实际上是指离婚损害赔偿,即因配偶一方犯有重大过错,给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赔偿。有过错的配偶应当对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呢?
一、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它不仅包括合法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居住。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配偶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发生的暴力和伤害,包括砸毁财物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身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心灵的精神暴力等。
4、虐待、遗弃家人。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恶意和暴力对待。遗弃是指拒绝赡养和赡养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已裁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不允许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未提出离婚而仅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损害赔偿请求应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这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的执行。对于不知道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的当事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法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回避审判实践义务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未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应从离婚开始。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来看,应该允许事后提出损害赔偿,但这并不是无限期的。离婚后一年内应单独提起诉讼。另一种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及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任何时候都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必须有法定过错。如果不是法定过错,那么离婚时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无需干预;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