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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变得更容易了吗?”9月21日,23年来首次发布取保候审新规定,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新规定实施60天内,取保候审制度再次迎来司法理论和实践界的关注和讨论。
例如,如果将减少审前羁押作为刑事司法进步的基准,那么取保候审则是最关键的尺度。它将惩罚犯罪与保护权利联系起来,并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号。与1999年版本相比,新规定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将“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风险发生”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改为“应当”申请取保候审待审。
南都记者了解到,有律师在新规实施次日就收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成功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也有很多律师还没有感受到新规带来的变化,新规到底带来了哪些影响?对于“足以防范社会风险发生”尚未给出进一步的定义,提高取保候审申请率的效果还有待观察。
律师: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新规施行第二天就收到的
新规定颁布当天,北京尚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向检察院提交了反对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他在一起网络犯罪案件中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该案件的客户涉嫌“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新规定的一个关键变化,让高文龙成功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有了希望:与1999年版本相比,新规定从“可以”改为“保证候审足以防范社会危险”。申请取保候审就变成“应该”了。
他认为,涉案当事人涉嫌助教罪,法律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较轻,主观罪恶较小。其有认罪认罚意愿,不构成社会危险源。因此,根据新规定,检察院“应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让高文龙没想到的是,在他提交不批准逮捕辩护意见的第二天,检察院就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犯罪嫌疑人顺利取保候审。
“新规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高文龙认为,虽然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有很多,但检察院很可能为了落实“少逮捕、慎起诉、慎拘留”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考虑了新规定的内容,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高文龙看来,新规释放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信号。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少抓捕、少起诉、少关押,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
也有律师尚未感受到新规带来的变化。一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表示,他曾为一起保险诈骗案件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十余次。本案被告人患有疾病,没有社会危险性。但法院一直裁定他“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新规定实施后,他再次援引新规定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但仍未获批准。
多位律师也表示,新规能否发挥实际作用还有待观察。取保候审风险的社会评估标准尚不明确,评估权在司法机关,适用起来可能仍存在困难。
取保候审43年,少捕、慎起诉、慎拘押的原则都包含在其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行宽严相济、处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查处犯罪分子。
取保候审自1979年起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公安、检察、法律三机关责令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强制措施配合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包括抓捕、起诉时谨慎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取保候审,不会构成社会风险;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结案的,需要取保候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海燕告诉南都记者,从立法目的来看,取保候审是公安、司法机关限制人身安全的强制手段。保障被起诉人的人身自由,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但与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相比,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较低。”王海燕表示,在押人员一旦取保候审,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规定外,您可以在市或县内搬家。有正当理由的,经执行机关批准,也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与保释候审对应的制度是“保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告诉南都记者,在英美国家,保释是一项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这一制度,被捕者在定罪期间获得保释是一项基本权利,但羁押是一个例外。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但也有人认为取保候审与域外取保候审制度相同,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王海燕并不完全同意上述观点。他表示,与国外和地区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权利”。因此,很难说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不过,王海燕也提到,取保候审对公民自由的干扰程度较低。逮捕、拘留改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从这个意义上说,取保候审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如何解决取保候审难、提高申请率?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申请率并不高,取保候审难也成为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困境之一。
有学者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数据,用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数除以提起公诉的人数,粗略地计算出全国平均起诉期间羁押率(有的称之为逮捕到起诉)。-起诉率)。1990年至2009年2017年全国检察拘留率为93.76%。
一位律师告诉南都记者,从实践观察,往往是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的概率较高。
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困难的原因,卞建林认为,羁押措施可以保证被起诉人始终参与刑事诉讼,不妨碍诉讼活动,有利于公共安全和司法机关顺利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受托人能否受到有效监督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王海燕认为,过去,流动人口犯罪占一定比例。加之社会转型、交通便利等因素,执行机关有时难以对取保候审的被诉人进行有效监管,影响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
多位受访学者和律师也提到,“无社会危险性”作为取保候审前提条件的模糊标准,也成为阻碍该制度适用的“绊脚石”。
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进一步降低了该制度的适用率。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认为,取保候审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如果司法机关不同意保释申请,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权采取复议、复核等救济措施,严重影响了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
新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少逮捕、慎起诉、慎拘留”,呼吁扩大取保候审申请范围。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修订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号。《规定》号共六章40条,包括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执行和监督等内容。完善和完善异地取保候审制度和办法。
谈及此次修改的原因,“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我国看守所制度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构和刑罚逐渐从轻,以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在待审工作中,条例将进行全面修订。
引人关注的是,新规首次纳入“实行少逮捕、审慎起诉、审慎拘留”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为解决取保候审难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撑。
卞建林认为,“少逮捕、慎起诉、慎拘留”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少抓”、“慎拘”意味着刑事强制措施本质功能——诉讼保护的回归。在能够达到诉讼保护目的的各种强制措施中,应尽可能采取非拘禁措施,少实施逮捕,慎实施拘留。要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
“新条例加强了刑事司法中对人权的保护,并蕴含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卞建林表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追诉人在被依法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对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必须特别谨慎。“少逮捕”、“慎拘留”政策,要求审慎运用逮捕、拘留措施,减少不必要、不适当的待决拘留,最大限度减少审判前对被起诉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它也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已趋轻罪,“少捕、慎诉、慎捕”也成为刑事司法改革领域的高频词汇。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显示,我国重罪案件数量从1999年的16.2万件下降到2019年的6万件,占比从19.6%下降到2.7%。相应地,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由1999年的54.6%上升到78.7%。
面对上述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了“少逮捕、慎起诉、慎拘留”的理念。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还提出实行“少逮捕、慎起诉、慎拘留”。
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扩大取保候审范围也成为法律学者和实务界的共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委员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全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行使侦查监督权,坚持坚持少抓、慎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羁押,加强对基层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既定逮捕、羁押办案”的状况正在发生变化。数据显示,我国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的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
如何认定“社会风险”仍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
南都记者发现,与1999年规定相比,新规定的另一个显着变化是“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从“可以”取保候审改为“应当”取保候审。在外界看来,措辞的改变有望拓宽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
“可以”和“应当”的修改会带来什么法律效果?王海燕解释说,“可以”是指办案机关有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是指办案机关没有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执行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义务。如果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当,则属于程序违法,将面临负面的法律后果。从“可以”到“应该”,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办案机构申请取保候审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提高办案机构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积极性。保释候审。
王海燕还观察到,与《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相比,新规还在“防范社会危险”前增加了“足够”的限定词。也就是说,只有在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但新规定并没有进一步界定什么是“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发生”。如何把握社会危险性概念也成为决定取保候审的关键。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各部门期望通过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危险”要素进行全面界定,从而指导司法实践准确认识和把握“社会危险”要素的适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号,列出了五类“社会危险”24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还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审查起诉的因素。考虑是否存在社会危险的可能性。
上述规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取保候审的难度。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律师认为,如何界定“足以防范社会危险”,仍然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环节。尤其是“足够”二字,如果定义过于严格,仍难以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如果司法人员对“足够”的定义错误,出现取保候审后潜逃、串通供述、毁灭证据、自杀自残等行为,进而导致司法人员被追究责任,那么取保候审的适用率甚至可能会降低。
至于取保候审是否构成社会风险,新规定没有分配举证责任。卞建林认为,这可能导致实践中举证责任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举证能力,不良后果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拒绝取保候审。
建议: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督和救济程序。
取保候审新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取保候审的监督,但在提高取保候审申请率方面仍有改进的空间。
有意见建议,为落实新规定,应调整地方绩效考核制度,将“少抓、慎起诉、慎拘留”具体落实在考核中。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为了提高打击犯罪的有效性,办案机构设立了“逮捕率”考核指标。同时,一旦未被羁押的被起诉人逃跑或者再次犯罪,将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给办案机构和人员带来负面影响。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逮捕措施的适用必然会长期维持在高位。
“作为司法人员的指挥棒,办案机构内部制定的考核指标对司法人员的办案行为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陈卫东认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科学设置内部考核指标,有利于引导办案人员树立正确、合理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意识,也有利于拓展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空间。比如保释候审。
卞建林还建议,办案人员要进一步更新诉讼观念,准确认识强制措施的性质,落实少逮捕、少起诉、多羁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自觉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审判。同时,进一步完善办案考核指标,完善司法人员责任追究,为扩大适用取保候审提供宽松的司法环境和制度保障。
王海燕还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申请取保候审设定了诸多负面条件,包括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累犯等。保释候审不适用。王海燕认为,如果扩大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减少取保候审的负面条件,不应将犯罪和处罚的严重程度与社会危险性直接划等号。
王海燕还建议,完善取保候审措施的审查方式;要借力信息技术,推广使用“非羁押码”、“电子镣铐”等技术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员等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取保候审制度。
对于取保候审救济程序的缺失,王飞建议,应通过立法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督救济程序,比如引入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主和公正。决策准确,赋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议权和上诉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在“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上回应称,少逮捕、少起诉、少羁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问题。比如,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上对不逮捕、不起诉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例如,“逮捕与不逮捕”被视为“犯罪与非犯罪”,取保候审则等同于不侦查。这也给已实施的政策带来压力。
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机制方面,陈国庆表示,需要探索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监控保护措施。检察机关将配合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继续推广非羁押强制措施大数据智能监管应用,为减少诉前羁押提供技术保障和法律支撑。
报道:南都记者北京刘曼郭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