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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假假假假真真真亦假时假亦真(真真假假人生感悟句子)

2024-05-09 08:24:49 围观 : 420 次

“假离婚”在法律上也称为串通假离婚。两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选择暂时解除婚姻。大多数人的目的只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避免负债。也正是在这群“假离婚”人群中,有的人在假离婚的目的达到后得偿所愿,两人如期复婚;但也有一小部分人在假离婚后后悔不已,想让假离婚成真。愿意与对方再婚或已经与他人再婚。那么在所有的真相与谎言中,“假离婚”到底是真是假呢?今天这篇文章简单讲一下“假离婚”的功效。

1进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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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和小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共同购买了一套婚房。四年来,两人感情很好,事业蒸蒸日上。小徐因为能力突出被调到了新的工作单位,孩子们也跟着小徐到区里上学。为了方便小徐和孩子上下班,两人商量在小徐工作单位附近再买一套房子。但由于他们已经拥有一套房子,再购买一套房子并不符合首次按揭贷款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两人商量办理“假离婚”,离婚后以小徐的名义购买房产。

敲定后,小刘和小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了《离婚协议》。协议规定,小刘应向小徐支付离婚补偿金100万元。离婚后,小刘卖掉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房子,并先后转让了共计100万元给小徐。没想到,买了房子后,小徐却不愿意与小刘再婚,两人闹翻了。随后小刘一气之下将小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号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小徐应返还小刘个人财产100万元,并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2法院认为

法院根据小刘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两人在离婚前多次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离婚登记后多次提及“从来没有想过真正结婚”。“离婚”和“我必须离婚,因为我要买房子”。上述言论均体现了小徐不真实的离婚愿望,他未能对这些言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对小刘主张的事实予以采纳。经认定,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为了规避限购、贷款政策。一审判决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号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作者观点

对于因“假离婚”而导致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在讨论其有效性时,不能一概而论。离婚协议包括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协议。它是同时具有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合协议,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身份关系有效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表示:“对于这种假离婚纠纷,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非常明确离婚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该行为的意图都是当事人本人所为,不存在一方被另一方或第三方欺骗、胁迫的问题。一旦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或者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签署调解书时,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因此,自双方登记之日起,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经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双方身份关系已解除,不存在恢复婚姻关系或者自动再婚的情况。

其次,关于财产关系效力的认定,在讨论其效力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正常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号》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协议是不能撤销的。那么,法院为何在上述案件中判决第《离婚协议》号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呢?这是因为实践中对于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因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首先,认为财产分割有效。基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骗取离婚证本身就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在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假离婚”无效。本质上,一是将自身违法行为的风险转移给法院,让法院承担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的风险。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认为财产分割无效。如果证据充分,且所达到的目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可以认定当事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相对人怀有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恶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应认定其无效,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

4总结

最后,“离婚有风险”,假离婚也不例外。不管目的是什么,都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选择冒险,因为你永远不知道你的另一半是不是你想的那样。如果假的事情成真,吃亏的终究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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