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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梅和阿军是夫妻。由于两人关系恶化,阿军向法院提出离婚,但被驳回。此后,阿俊和阿米决定不离婚,并签署了一份“保婚”协议,规定如果阿米没有犯第三者等重大过失,阿俊提出离婚,他将给阿米75万元并支付利息。没想到半年后阿俊再次提出离婚,双方最终调解离婚。阿米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俊按照约定支付75万元及利息。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驳回阿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图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本案中,双方约定支付75万元赔偿金和利息,显然是限制阿俊离婚自由的巨额赔偿,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驳回了阿米的请求。索赔。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婚以及其他干扰婚姻自由的行为”,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丈夫和妻子应该互相忠诚,但不应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如果所谓的“婚姻保障”协议以限制离婚为主要内容,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谁提出离婚,就须支付巨额赔偿”,那么就会因为涉及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被视为无效。离婚并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有下列内容的,亦无效:
1.同意该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都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这样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份礼物。然而,大多数夫妇在达成协议后并没有将捐赠的财产交付给子女,他们仍然是财产的所有者。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捐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属于子女,但赠与未完成,则该协议无效。
2.捐赠房产但不转让
有的夫妻会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名下的婚前财产婚后由一方共同所有或全部赠与另一方,但实际上并不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有效;未经登记,无效。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赠与或者处分房产的,必须进行产权登记才能生效。
3.配偶赡养义务的豁免
有的夫妻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对方所有,财产独立,不承担相互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