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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对象:未经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第一步:核实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税款;第二步:可扣押相当于价款的金额.1.税收保全措施的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象:未经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第一步:确定应纳税额和订单付款;
第二步:可以扣押价值等于应纳税额的货物和商品;
第三步:扣押后仍未付款的,拍卖、变卖扣押的商品及货物
2.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行为一: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
措施一: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行为二:有明显迹象在期限内转移、隐匿应税货物、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货物)2和措施3)
措施2:税务机关可以指示税务机关提供税收担保
措施三: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扣押、扣押货物、物品或其他财产)
3.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行为一:经检查纳税人历期纳税,发现纳税人有逃税行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
税务机关行动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需延期,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
存款冻结30天,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税收保全措施期限概要:除历次纳税检查和有转移、隐匿迹象的税收保全期限为6个月外,其他税收保全措施最长期限为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