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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格式条款
关于深圳市中卫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民事管辖的裁定
[原告陈述]
2018年8月,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健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规定,贷款本金34万元,贷款期限60个月,年利率17%。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其还特别注明“本合同在天津市河西区签订”。贷款合同签订当天,李健就与富民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李旭红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富民银行按约定发放贷款34万元。2020年11月19日,深圳中威公司与富民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号协议,约定深圳中威公司转让本案贷款债权,并向富民银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贷款提前到期公告。李健.自2020年8月5日起,李健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足额、及时偿还本息的义务,并多次未能催收。深圳中威公司遂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健偿还贷款本息,李旭红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中威公司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对方,涉案协议的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协议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并非实际合同签订地,管辖条款无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至于涉案协议的管辖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问题,在当事人未提出无效主张的情况下,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认定其为格式条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未经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免除、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利益有关的,应当听从对方的指示。要求,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