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中交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中沃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链接:
(1)争议应根据双方共同意愿通过仲裁解决。
(二)提交仲裁的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选择。
(三)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独立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事项通过仲裁解决。
(五)在审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审理形式以及其他有关程序事项。
二、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机构从设立到争议仲裁的整个过程依法独立。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独立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里程碑。仲裁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仲裁与行政机关脱钩。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仲裁组织体系中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相对独立。即中国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
3、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证,也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基本准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明与争议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争议的起因、发展过程、实际情况等。情况,以及争议双方之间的争议。
(二)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并确定赔偿数额。
(三)公平合理,是指仲裁庭仲裁争议应当公平、公正、公正。
仲裁的有效性和撤销
1.仲裁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一般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法院的限制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体现。首先,仲裁协议约定的具体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不得单方面撤销协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进行仲裁,不得随意变更。第三,仲裁协议还基于前两项的效力为当事人设定了附带义务,即: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或者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还具有限制仲裁管辖权的效力,并具有保证仲裁裁决有效性的效力。当然,仲裁机构也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和范围作出裁决。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其次,法院有责任执行仲裁机构依据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
2.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无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取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裁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