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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精神病人怎么起诉(精神病人遗弃罪)

2024-05-10 19:42:59 围观 : 637 次

2017年6月,A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肖金与被告李某赡养费案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李某离开法庭。原告小金的父亲金某,也就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后来举报称,自己患有智障的未成年女儿被遗弃在法庭上,扬长而去,留下小金一个人在法庭上哭泣。法官叫来了小金的父亲金、母亲李。李某以小金行使监护权为由,拒绝收养小金。金没有接电话,法官只好亲自送小金回家。回到家,他发现靳家的门锁着,家里没人。直到天黑,金依然没有接电话,家里也没有人。由于小金情况特殊,为了小金的健康着想,法官将小金送进了当地精神病院。多日来,法官试图联系靳某,但一直未能联系上。得知金某在法庭上抛弃小金后,被告人李某也失踪了,于是小金暂时被置于A区法院监管。

[不同意]

遗弃精神病人怎么起诉(精神病人遗弃罪)

我们该如何定性金某和李某在法庭上遗弃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女儿小金的行为?研究处理时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种民事遗弃行为。原因:小金既未成年,又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金对小金负有法定监护义务。金未经询问就故意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小金遗弃在法庭上,属于民事遗弃行为;尽管李某没有肖金的直接监护权,但李某仍然是肖金的母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因此,在金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时,李某仍有监护小金的义务。在法庭上得知金某遗弃小金后,李某拒绝主动履行监护责任,已构成民法规定的遗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遗弃罪。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管制。”本案中,金某是小金的父亲,李某是小金的母亲。金某与李某虽然离婚,但双方都有义务对无法独立生活的小金进行监护。金某故意法院将小金放弃审理,李某明知小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逃避监护责任,情节恶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是,妨碍民事诉讼。理由: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金某将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子女遗弃在法庭,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阻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规定,他应以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论处。由于李某在离婚时并无对小金的直接监护权,李某并无直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意图,不宜对李某进行制裁。

第四种意见是,这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理由是:虽然金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将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子女遗弃在法庭上,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但这种行为并不是发生在法庭审理期间,而是发生在庭审之后。构成影响法庭秩序的;然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靳某在法庭上遗弃未成年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

[分析]

金某的行为属于遗弃未成年精神病儿童阻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它既涉及放弃民事责任,又涉及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民事责任。如果遗弃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遗弃罪刑事追诉。构成犯罪,依法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某也构成无意识遗弃罪的共犯。原因如下:

靳某的行为不仅涉及民事遗弃,而且还妨碍民事诉讼活动。金某对小金负有法定监护义务,但经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金某当庭抛弃了小金。当法官联系他时,金某拒绝接听电话,这已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遗弃。法官没有义务管理小金,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法官将小金送进了精神病院,属于民事法律无故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向金追讨。由于靳某在诉讼过程中将小靳遗弃在原审法院,其行为也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事实上,金的抛弃也给百姓带来了伤害。法院即将作出的裁决构成威胁,该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当然,金某在法庭上抛弃肖金也是对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干扰。考虑到该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且构成对诉讼活动的妨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处罚更为恰当。因此,金某不仅要因遗弃造成的无故管理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必须因妨碍民事诉讼活动而受到民事制裁。

金某的遗弃行为持续一定时间,即涉嫌遗弃罪。如果金某继续长期不履行监护责任,遗弃民事违法情节将特别恶劣,违法性质将由民事违法转为刑事犯罪。《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261条规定:“拒绝赡养老、幼、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超过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只要金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就构成遗弃罪。

李某无联系意图,可能构成遗弃罪的共犯。虽然李某也是小金的监护人,但金某与李某离婚时,双方协商由金某直接行使监护权。因此,靳某在法庭上抛弃了小金,法官将小金送进了精神病院。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原则除非金某在此过程中死亡,否则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将由李承担。在靳某的直接监护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初审法庭上抛弃小靳是靳某的行为。李某并未直接实施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宜对李某实施民事制裁。但金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且李某也知道人民法院无故进行管理,李某应承担监护责任。如果李某仍拒绝履行作为母亲的监护职责,也将触犯刑法。弃。靳某、李某虽然没有遗弃小金的共同意图,但其各自的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因此,李某可以构成无联系意图的遗弃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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