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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我们有时会听到人们开玩笑说“人走在路上,祸从天降”。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城市中高楼大厦随处可见,高空物体、坠落物体的风险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这种“头顶炸弹”让人防不胜防。近年来,高空抛物、坠落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高空投掷物、坠落物引发的侵权责任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高空投掷物品罪。那么高空抛物、坠落造成伤害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呢?
经典案例
案例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3闽中92号谢令臣与湘潭乐嘉置业有限公司高空抛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乐嘉物业是否应对上诉人谢凌辰车辆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乐家物业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高空物体、坠落物体等危及小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乐家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未对小区内因在护栏外设置晾衣架等违规行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业主进行合理管理或制止。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层建筑中悬挂物的数量。跌倒的风险;同时,乐家物业未妥善设置监控等设施,导致谢凌尘车辆损坏后,无法通过监控录像识别直接侵权人并索赔损失。因此,乐嘉物业对于谢凌尘的车辆被涉案小区高空坠落的晾衣架撞击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乐家地产并非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一审判决认定乐家物业是基于其过错程度。物业公司对谢凌尘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另外70%的损失,一方面,谢凌尘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车位或车库内,增加了车辆损坏的风险,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谢凌尘造成车辆损坏的直接侵权人是涉案晾衣架的所有人,也应对谢凌尘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谢凌尘请求乐家物业承担其车辆损失全部责任的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系因高空坠落物体致谢凌尘车辆损坏引发的纠纷。案件起因应为高空抛物、坠落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本院已予以纠正。
案例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02民终590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一平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高海拔《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且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业主、管理人、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业主、管理人、使用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经查,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公司为涉案工程施工总承包商,为项目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综合上述事实和本案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公司对杭一平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中,五家分包单位不构成共同被告,中建三局、一建公司可以分别向其主张权利。中建三局、一建公司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安居社区5号楼2单元7层西侧居民,其家中已长期无人居住。2015年8月13日晚,因楼上太阳能热水器漏水,导致原告家及七楼东侧住户被淋湿,随后同侧六楼住户被淋湿。浸泡。事发时,7楼东侧的居民下楼向漏水太阳能热水器的业主喊话,但无人接听。第二天,7楼东侧的一名居民报警,派出所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和拍照。过程中,被告人张亚明向警方承认,水是自家太阳能漏水的。7楼东侧居民、派出所民警和被告人张亚明到楼顶查看后,被告人张亚明改口否认自家太阳能电池板漏电。警察让他去他家给太阳能电池板注满水,看看是否是他的太阳能电池板漏水造成的。随后,执法记录仪记录显示,涉事太阳能热水器漏水。据原告供述,派出所民警带领原告前往被告张亚明家时,家中无人。经调查发现,第六被告在漏水一侧的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而原告居住的小区没有物业管理部门。
本院认为,本案与高空抛物、坠物等侵权责任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将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查找漏水源头、锁定证据就可以找到实际侵权人。因此,原告将所有拥有太阳能热水器的家庭列为被告的起诉方式是错误的。通过公安机关录制的视频、报警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张亚明的初步自述,可以形成证据链,反映被告人张亚明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事实。泄露了。因此,被告张亚明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当对太阳能热水器承担责任。原告应对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近年来,高空坠落造成的悲剧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头顶上方人员的安全,《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物的管理规则,即“禁止从建筑物内投掷物体”。同时,鉴于高空坠落事件肇事者难以确定,强调相关机构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查明责任人,并规定大厦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对于难以认定具体侵权人的案件,明确建筑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有利于调动业主共同寻找侵权人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不仅有利于识别侵权人、督促管理人员履行安全保卫义务,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法院对于此类高空投掷物、坠落物造成的损害的审理原则是:
1、高空抛掷物品造成损害的,由抛掷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否则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给予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给予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是为了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从建筑物上投掷和掉落的物体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尤其是那些导致他人严重受伤或残疾的物体。如果让受害人承担损害后果,可能会导致他的生活陷入困境。但是,每个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每个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仅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小部分。总体而言,该规定有利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不承担连带责任。相反,他们按照其股份比例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被侵权人不得要求可能造成损害的一名或者部分建筑使用者赔偿全部损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使用者按照自己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后,不得再要求其他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人。从建筑用户中恢复。
3、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得到赔偿后,如发现特定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4、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害时,物业管理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物体抛掷或从高处坠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5、对于此类高空投掷物、坠落物造成损害的案件,《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强调公众的义务安全等部门积极主动、及时调查,减轻受害人自身负担。举证困难。
六、自2021年3月1日起,对高空投掷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犯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性、规范性、预防性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高处坠落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安居乐业。知足常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内投掷物体。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建筑使用者得到补偿。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使用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公司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
结论
人身安全重在预防,要从源头上杜绝危险的发生。请不要向窗外扔东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及时清理窗台、露台、阳台上易掉落的物品,防止被风吹走;大风天气时,行人和车辆应尽量远离墙壁,并小心高空坠落物,以免发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