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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称,员工在加入公司时故意隐瞒工作经历和入职前工资水平,构成欺诈加入公司的手段,劳动合同无效。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未予采信。公认。
2019年3月18日,付加入北京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
付某曾以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绩效年薪3万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判决已生效,判决北京公司应于2019年3月向付某支付工资。2019年18日至9月30日年度绩效工资为3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某公司称,付某入职时隐瞒了自己的兼职工作经历和上一份工作的薪资水平,属于诈骗方式入职,劳动合同无效;付加入公司后继续在外兼职,工作能力较低,不符合投资总监的岗位要求。基于上述理由,其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付某返还其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支付的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绩效年薪3万元。
北京某公司提交的天眼查网页截图显示,案外人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付某;北京市某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成立日期为2019年2018年9月23日,合伙人之一为付某。2019年3月5日,付填写的《面试考核表》显示: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在西南证券工作经历,职位项目经理,薪资;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工作公司为Origen,职位为投资经理,薪资;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工作单位为北京某投资,担任投资总监职位,薪资3万。确认栏注明“应聘者必须保证上述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公司有权拒绝聘用或终止聘用关系”。申请人签名上署有“福”字。
《员工入职承诺书》显示“本人于2019年3月18日加入公司,担任北京某公司投资总监。为明确本人工作期间的职责和职业道德,现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1.本人加入公司时请时刻保证个人信息及相关文件真实有效.4.任职期间,不得外出兼职.《承诺书签署人》付X”。
北京某公司提出申诉,称与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行为。他提供的工作经历是虚假且不完整的。他为获取就业资格实施诈骗。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应返还工资。年绩效工资。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仲字[2021]号裁定,驳回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0108民初86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民终594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提示]
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存在兼职或者诈骗行为,且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通过公示系统发现员工在案外公司担任监事、股东,且无证据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利益交易或者竞争关系的,可以以此为证据仅声称兼职存在违纪或舞弊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可能性。
提醒劳动者不要轻易出借身份证,以免冒充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这不仅涉及企业违规经营的法律风险,还存在被用人单位以“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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