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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数额巨大(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

2024-04-11 23:48:05 围观 : 833 次

一、本罪的主体

特殊实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数额巨大(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

二、本罪侵害的对象

违反国家企业资本管理制度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

它只能是有意构成的。即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逃避出资。因某种疏忽而进行的虚假投资不应被视为犯罪。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

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逃缴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不得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一是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

二是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

3、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与非犯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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