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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主体
特殊实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二、本罪侵害的对象
违反国家企业资本管理制度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
它只能是有意构成的。即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逃避出资。因某种疏忽而进行的虚假投资不应被视为犯罪。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
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逃缴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不得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一是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
二是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
3、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与非犯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