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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6年3孩均非亲生男子将起诉妻子(结婚16年3孩均非亲生事件双方发声)

2024-05-17 19:16:26 围观 : 368 次

相互忠实义务是法律对夫妻关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前提。素不相识的男女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应该牢记初心,共同建造、经营自己的“小窝”,携手共度一生。但现实中,总有一些已婚男女不能响应法的号召,做出破坏夫妻关系的事情。结婚16年后,我生了三个孩子,但都不是亲生的。如此荒唐的事,竟然在现实中发生过。更可气的是,当丈夫查明真相提出离婚时,出轨的妻子和情人却带着“自制炸药”来到家里报复。我们结合案例谈谈我们的看法。请您给予我们指导和指正。

近日,江西上饶。与妻子结婚16年的陈老师发现妻子出轨,而且三个女儿都不是亲生的。7月28日,陈老师称,5月28日,他的妻子和情人带着自制炸药来到家中威胁报复。父亲吓得心脏病发作,导致家中窗户被震碎,造成经济损失582元。陈老师当场报了警。陈老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陈老师妻子携带的爆炸物是烟花爆竹,她当场引爆了一颗。7月13日,她被非法关押8天。

结婚16年3孩均非亲生男子将起诉妻子(结婚16年3孩均非亲生事件双方发声)

据陈先生的妻子说,“我们一直在采取节育措施,可能是意外怀孕了。”

陈老师说:“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妻子一直回避见她,并声称她没有背叛婚姻。”

陈老师的妻子说:“你想想,一个孩子喊了十几年爸爸,还能做出这种事。他和禽兽有什么区别?我不认为我在作弊。我不这么认为。”我骗了,血缘关系有那么重要吗?难道我们还应该收养一个不能生育的人吗?”

目前,陈老师已向法院提出离婚。

我们结合案例谈谈我们的看法。

有人说:妻子及情夫的行为如此恶劣,该判他们刑,让他们坐牢

大家一定对婚姻中的不良行为深感厌恶,尤其是本案中出轨的妻子。结婚十六年,她生了三个女儿,但都不是她的亲生孩子。当丈夫查明真相提出离婚时,妻子的反应是摧毁人人生观的言论,尤其是妻子与情人携带“自制炸药”报复丈夫的行为,更令人气愤。针对这样的情况,或许大家都有惩罚这对夫妻的意图。来吧,判他们的刑,把他们关进监狱!

本案中,妻子及其情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否则,就很难从刑法的角度来评价他们的行为。众所周知,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行为。婚姻内一方的不良行为,如出轨、婚外情、通奸、非法同居等,均违反了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民法典》相关规定,从公法角度很难予以纠正。我们重视两个人的行为,我们的国家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法律应当尊重人们的选择自由,不应利用强制性法律干涉公民的私生活。因此,这些婚姻内的不良行为并不能从强制法的角度加以规制。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的强制性法律,都没有规定规范这些婚姻内的不良行为。

本案中,男子认为妻子及其情人携带“自制爆炸物”发生爆炸,故妻子及其情人可能涉嫌爆炸罪。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罚清单中的重罪之一。问题是,妻子及其情人是否构成本罪?

这取决于妻子及其情人制造的“自制爆炸物”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即爆炸物一旦引爆,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人的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本案所谓爆炸物经公安机关鉴定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观点一致,烟花爆竹具有爆炸性和危险性,这是普通人都能认识和理解的。但由于烟花爆竹的普遍接受性、娱乐性以及爆炸威力的分散性,将烟花爆竹认定为爆炸物会夸大影响范围,不符合普通民众的认识和传统习俗。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将烟花爆竹认定为爆炸物。因此,烟花爆竹不属于爆炸物。因此,妻子及其情人很难犯爆炸罪。

毕竟,在这起案件中,妻子和情人的行为导致了两个破坏性的结果:一是男方父母心脏病发作;二是男方父母心脏病发作。二是该男子家中窗户玻璃破碎,造成经济损失528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以下列罚款:撰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役,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可能会被征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八日。

男子离婚时,可依《民法典》主张自己的权利

首先,本案中,男方提供的妻子多次外遇、婚内生育子女且并非亲生子女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证据之一。两人离婚;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予以照顾。根据权益原则进行判断。男方可以据此主张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根据《民法总则》第《民法典》号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其他重大缺陷的。男方离婚时可以据此主张损害赔偿;

最后,抚养三个非亲生女儿十多年的男子可以申请必要的费用。

结论:本案中,妻子的行为确实令人气愤。结婚十六年,她生了三个女儿,但都不是她的亲生孩子。这种践踏夫妻关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可能是大家都希望判刑的。但刑法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两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应犯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很难用刑法来规范他们的行为。但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了公安机关的相应处罚。同时,男子向法院提出离婚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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