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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是老生常谈了。由于各地法律的不同以及持续不断的纠纷,时至今日依然炙手可热。最近,我阅读了同事的公众号文章,并参加了盈科家政部律师举办的课程,进行交流。同时,我也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仅在本文中讨论。
1、父母为子女结婚投资买房,原则上是附有预期条件的赠与。
1、与普通民事赠与不同,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投资行为与社会道德风俗密切相关
虽然法律上父母没有经济义务为成年子女出资,但我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传统习俗,仍然让子女结婚成为父母的头等大事,尤其是对于有子女的家庭来说。只有父母年轻的孩子。当一对夫妇结婚、买房时,无论投资多少、以什么形式,都是为了孩子建立一个小家庭的捐赠。套用西方社会伦理道德并不符合我国国情。父母为孩子结婚买房的投资,本质上是和自己能做的一样的。彩礼和其他经济报酬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们是源自传统社会习俗的礼物,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法律后果是赠与而不是贷款。
2.父母为子女结婚而进行的捐赠被推定为有条件赠与。
赠与的法律性质是无偿合同。作为父母,您没有自然义务送礼物。但在自愿原则下,为子女结婚捐资是有一个不可分割的条件的。附加条件是孩子和孩子的配偶构成利益共同体。新的家庭想要相伴一生,相伴到老,不离不弃。不可预见的是,中途会出现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如果所附法律条件消失,将严重违背赠与人的赠与意图。此时,出资的父母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持有者,具备撤销赠与的条件,并且会考虑年轻夫妇离婚时的主张。虽然契约关系不适用于身份领域,但赠与与期望的不可分割性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实现维权的方式不同,但仍会影响司法判决。
3.赠与的撤销受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例外条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适用《赠与合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被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条司法解释》以结婚前后的时间点对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出资应当视为是为了子女个人利益而赠与,除非父母向双方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依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办理4.”
子女离婚时,父母一方因子女离婚而偏离赠与赠与本意的,适用民法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事实上,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律情形。上述婚姻家庭章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以结婚前后的时间点作为利益平衡,优先考虑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极少数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贷款
第一种情况是针对多子女家庭的家长。由于经济能力有限,特别是过去农村地区,孩子很多。父母既没有经济能力为每个孩子买房,又要照顾其他孩子,保证他们都信誉良好,避免财产分配不均而结婚买房。某子女的抚养权明明是贷款,即使只是口头约定,在法定纠纷发生后,如果债权人的父母主张贷款,法院会优先考虑债权人的主张,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债务人。离婚的两个孩子证明这是一份礼物。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多存在于一些家族企业的家族结构和家族成员的重组中。
赠礼是一种契约关系,父母为子女结婚而向子女捐献。既然法律上没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法院将如何支持投资者的权利呢?司法实践中,子女结婚、离婚案件中涉及父母对子女投资的夫妻存续期间财产情况较为复杂,但一般侧重于认定为双方的赠与。纠纷发生后提供的书面借款协议可以视为自己的孩子。如果配偶不同意,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分析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同等重视,远远大于对第三人主张的利益的保护程度。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法院采用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实现证据证明强度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