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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条文第《刑法》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公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所列犯罪行为,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外,报案处理。受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并向人民法院举报,举证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2、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两罪均具有主观故意。行为人知道自己正在传播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他人名誉的有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侮辱罪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严重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例如在公共场合强迫受害人在自己的腿下爬行;当众撕下受害人的衣服;在受害人脸上涂抹污迹、挂破鞋、戴绿帽子拖着受害人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将排泄物等污物洒在其身上;强迫受害人在公共场合进行接吻、尸体自慰等猥亵行为;公然侮辱他人,导致精神失常或自杀;多次侮辱他人,对其人格和名誉造成极大损害。造成严重损害;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即诽谤内容完全虚构,情节完全虚构。很严重。必须存在传播足以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的行为。传播是指向公众公开传播。方式可以是口头传播,也可以通过图片、报纸、微信、QQ等方式传播。充分贬损是指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可能完全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或者实际上对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实际损害。主体: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对象: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三、立案、起诉标准涉及侮辱、诽谤的案件一般为自诉案件,由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只有当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会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2009年4月3日《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论处,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公诉案件处理:因侮辱、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侮辱、诽谤驻外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人员,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侮辱、诽谤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2013年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文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刑法第246条规定。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引起民族、宗教冲突;诽谤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利益的;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的。
四、案件解读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被舍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7年12月20日,陈世峰被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该案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和评论。网友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表了一系列与江歌案相关的文章和漫画。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及文章对江歌及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侮辱诽谤罪向法院起诉谭斌。一审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谭斌有期徒刑一年,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均不服,向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秋莲提起上诉,认为谭斌捏造了她利用女儿之死赚钱、骗取捐款的事实,诽谤他。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应改判。谭斌上诉称,自己2018年通过微博了解到江歌案,后受舆论影响对江秋莲产生偏见,并效仿参与网络骂战。他发表的漫画和侮辱性文章是通过微博零碎收集的,并非原创;对江歌“情杀”的污蔑,是他看了网上评论分析后,顺势而为的看法。现其认罪悔罪,向江秋莲表示歉意,希望对江秋莲进行经济补偿,并与江秋莲进行和解、调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5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Posh-Bin”发布他人创作的系列漫画《甜心宝贝miss奖@b!tch》,公然诋毁江秋莲形象,侮辱江秋莲人格。经公证,该系列漫画浏览量已超过次。2018年9月25日和2018年10月18日,谭斌发表了标题为《江秋莲自己克死女儿江歌,不能怨任何人》和标题为《江秋莲七百多天了还不安生,你想念你家鸽子就去买瓶敌敌畏就ok啦》的博文,2019)在两篇文章的第一部分附上了江歌死亡的照片,并添加了“贱人,臭”的字样,“你该死,江秋莲会杀了你的恶行。”文章中,他用“贱人”、“穷人都有可恨的品质”等词语侮辱、谩骂江秋莲。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2019年3月12日至3月15日,谭斌通过微博账号“Posh-Bin”发表微博短文17篇,连续辱骂江秋莲,骂江秋莲是社会毒瘤、败类等等。在陈世峰谋杀江歌一案中,经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的案件判决书确定,陈世峰的谋杀目标是刘欣,而不是江歌葛、江葛被当场无辜杀害。2018年2月12日、2019年3月15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Posh-Bin”发表题为《深度解析江秋莲的谎言与诡计!正义必然不属于你》的博文,编造江歌是陈世峰情敌并被陈世峰杀害的事实。据统计,阅读本文的微博用户总数为人。经公证后,该文章浏览量已超过34万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有了发声的渠道,信息发布的门槛明显降低。然而,互联网并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每个网民都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利界限,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言行不当,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谭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害后,非但没有表示同情,反而于2018年开始通过网络侮辱、诽谤江歌及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公然贬低、伤害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罪,依法应数罪处罚。对于江秋莲认为谭斌诽谤她利用女儿的死赚钱、骗取捐款的部分,经调查,江秋莲在江歌遇害后,通过互联网易筹款平台发起了募捐活动。除去手续费,她筹集了29万多元。江秋莲为维权总共花费了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30万多元。同时,江秋莲还通过微博公布其支付宝、微信和工商银行账户接受社会捐款,但没有提供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和支出证据。因此,江秋莲指责谭斌捏造了她利用女儿的死赚钱的事实,骗取她的捐款来诽谤她。证据不足,案件没有得到证实。但谭斌不应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乱说猜测或指责他人。综上,二中院裁定驳回江秋莲、谭斌的上诉,维持原判。解读:11月3日日本留学少女江歌被杀案发生后,江歌母亲江秋莲多次前往日本为江歌案维权。随后,该案在国内网络上流传。江歌案在网络上发酵后,一些网友表示同情和理性,但也有一些网友像本案中的谭斌一样,利用网络对江歌和江秋莲进行侮辱和诽谤。我国刑法规定,侮辱诽谤罪是只能以申诉方式办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于是,江秋莲直接将郭斌告上法庭。郭斌利用网络侮辱、诽谤江歌及其素不相识的母亲江秋莲,公然贬低、伤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公民随意发表意见。请记住,网络空间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五、律师分析从1979年刑法至今,侮辱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外,一般都是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早已与人们息息相关,“网络暴力”事件频发,造成严重后果。我国于2013年9月10日实施的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律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刑法修正案》,2015年11月1日施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举报但是,提供证据确实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该条款的增加,为公民在面临网络侵权时向法院提供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使用‘大字报’、‘小字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项之罪,须检举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1997年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犯罪,一律报案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罪是故意捏造事实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2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言论自由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自由是相对的、有限的,不要以为自己在网络上所说的话就不用负责,发表言论时一定要考虑事情的真实性以及可能发生的情况。结果。不要太随意地对待它对他人的影响。对你来说,这只是打字和动动手指的问题,但对其他人来说,这可能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希望各位网民越来越理智,网络环境越来越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