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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什么意思(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标准)

2024-04-13 18:11:19 围观 : 986 次

法律知识点:什么是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责任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生产、经营类似的产品、业务或者从事与雇主的其他竞争关系。如果您担任职务,则不得生产或经营与原单位竞争的类似产品或业务。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不能从事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也不能在其他单位工作从事这项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报酬。非竞赛期。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什么意思(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标准)

但实践中,因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少。主要原因在于,虽然法律对竞业限制有明确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遵守规定。综上所述,实践中大部分纠纷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仅约定竞争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

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但在经济补偿方面却没有达成一致。后来,当他们发现该员工去竞争公司工作时,他们就以竞业禁止条款为借口。在这种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

首先,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能够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竞业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解除前十二个月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的,竞业限制条款非无效而是有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竞业限制条款。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其次,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愿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又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很多人将这种情况解读为竞业禁止条款无效,本质上应该取消竞业禁止条款。

2、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期限往往超过法定期限。

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了辞职工人的就业选择范围。为了平衡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3、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限制。这需要雇员和雇主自行同意。

但从实践中的纠纷来看,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约定数额不等的违约金,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明显失衡。这也是此类案例很多的原因。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事实上,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也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仲裁机构和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情节较重。

在用人单位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劳动者当然应该接受就业限制。但实践中也有不少劳动者一方面从用人单位领取限制就业补偿金,另一方面又觉得用人单位找不到他,还在竞争单位工作,导致在劳动争议中。

因为以上四种原因在实践中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况较多,但并不限于这四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双方应当遵守。履行,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在网上分享了司法机关披露的一个实际案例,并据此对案例内容进行了整理和整理。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

案件简介

原告美发公司称,被告刘莫春加入原告事务所,2010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广州市劳动合同》号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如果被告是一名在公司工作超过半年的发型师,他在离开原告后将有一年的时间。不得在原告周围3公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为他人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的工作,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5年6月27日,罗某、刘某、孔某、林某突然辞去原告职务。随后,四人一起到距离原告住址仅约600米的一家发廊上班。原告多次向被告等四人提出异议,但被告均不予理睬,继续我行我素。

原告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署,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遵守法律。被告及另外四人已为原告担任发型师半年多。但他们离开原告后,立即开始从事与原告相同的行业工作,且两店相距仅约600米。此外,原告已致函告知,将按照平时工资发放时间每月向被告支付相应赔偿金。

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履行,并在离开原告后一年内不得辞退原告。在原告周围3公里范围内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打工。在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工作。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劳动合同中虽有竞业限制条款,但并无关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时的经济补偿的书面约定。被告辞职时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未承诺向被告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该条款对工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款项转给被告,与双方真实意思不符,被告亦已退还款项。

判断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美发公司声称双方已达成协议,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60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已及时返还每月转款,且原告向被告转让是单方面行为,法院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达成一致。竞业限制没有经济补偿,因此不存在对价,劳动者可以履行抗辩权。原告以被告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导致其单位业绩下降为由,请求被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不得从事自营职业或者为他人从事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距离原告3公里以内。

判断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美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美发公司与被告刘莫春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工作满半年以上的人员,离职后方圆3公里范围内不得从事竞争性行业,也不允许他们自己经营该行业,否则将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对价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由于原告与被告仅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并未约定经济补偿,故被告刘莫春不受该条款的约束。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美发公司的诉讼。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常见。一方面,用人单位担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被劳动者夺走。另一方面,又不愿意付出额外的成本,最终导致约定的竞业限制。这些条款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足以引起雇主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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