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师会遇到各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对此,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是否可以减免?这里,我们所说的“加免”主要是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学费……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师会遇到各种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况。对此,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是否还能减免?
这里,我们所说的“附加减免”主要是指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相关的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为当期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付款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税额的50%以内。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回到我们的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的减免税政策?
小编认为,这里其实还涉及到另外两个问题:
一、适用附加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2.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1)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为: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按月不超过10万元的缴款人
2)财税[2019]13号的适用条件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可见,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要么与纳税人销售额有关,要么与纳税人性质有关,税额转移不会影响打折。它不影响纳税人的性质。进项税额转移最直接的影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从这一点来看,进项税额转移不会影响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额外免税。
3)附加税费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计算,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号的决定:
教育费附加按照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计算。
增值税是主要税种,城建税、教育附加等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附加税费根据主要税种税额的增减而变化。进项税额转移导致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增加,因此附加税费也应相应增加;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相应政策的适用条件来判断,而不是根据缴纳多少增值税来判断。
以河北某纳税人咨询为例:
某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没有收入,但因进项税划转而缴纳了增值税。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是否可以免征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分析:
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非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纳税人上月无收入,且符合财税[2016]12号“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适用条件。因此,可以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录:
《税务口径:进项税转出后附加税费是否减免》
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各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用于简易计税税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购买的非正常损失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运输服务;
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耗消耗的外购货物、劳务、运输服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