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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等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同等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职工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工作满20年以上的,可享受15天年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
员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未按照规定克扣工资的;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生产、工作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假可以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安排。
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依法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数额向职工追加赔偿;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报酬的,属于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属于所在单位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罚;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