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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资金罪司法解释最新(抽逃资金罪司法解释全文)

2024-05-14 12:18:05 围观 : 157 次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报出资,或者提取出资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公司。单位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虚假出资数额或者逃逸资金数额。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并处处罚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资金罪司法解释最新(抽逃资金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回出资,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立案侦查: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实出资30万元以上且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虚实出资;捐款300万元以上。元及以上且占应缴出资额30%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逃逃资本数额超过30万元且占实际实收资本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逃缴出资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实际实收资本额60%以上的。出资额超过30%;

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十万元的;

虽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与股东串谋虚假出资或者逃避出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逃缴出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又虚假出资、逃缴出资的;

利用虚假出资或者提取出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2、防御要点

1、虽然他参与了公司的早期设立,并开具了欠条,但没有证据证明他参与了后续的撤资。

2、出资文件上的公司印章、当事人签名均为伪造。

3、当事人的行为是通过股权转让取得股权后未按照约定出资,不构成出资后退出的情况。

四、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的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逃缴出资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

被告人颜某委托他人注册劳务派遣公司。经他人联系,张某名下的上海A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为被告人颜某提供帮助。某公司设立上海B有限公司。2019年2月14日,A公司将200万元人民币汇入B公司验资账户,取得验资报告;同年3月1日,B公司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公司成立;同年3月8日,张某将B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撤离并汇出;同年4月,被告人颜某明知B公司账户内并无实缴注册资本,仍通过股权转让成为该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事后未缴足注册资本。

2021年9月3日,被告人严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颜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有证人张某、于某的证言、转账凭证、B公司往来账户明细、A公司往来账户明细、验资报告、登记资本明细表收据、验资事项说明、验资证明表、建设银行回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房产登记簿、房产证、申请表、信息表、公司章程B公司的公司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许可证、市场监管局成立通知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变更登记通知书、逮捕程序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等证据足以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伙人在公司成立后撤离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资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纪守法,确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接受缓刑考验。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某犯提取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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