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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2018年2月杀人后逃跑,于2019年8月被捕。二十年零六个月过去了。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刑事辩护律师周家桥的刑法规定,在本案中,即使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这个时间也已经超过了刑事追诉时效。
因此,本案辩护的核心观点是刑事追诉时效已过。对于这一辩护观点,检方认为,2018年曾向被告发出通缉令;2006年,进行了第一次网上追逃,并签发了拘留许可证。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追诉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如果适用这一规定,那么被告仍在追诉时效内。因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检方提出的拘留许可是否有效。拘留证成为该案最关键的书证,这是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第一次遇到。然而,非常遗憾的是,这是本案的唯一相关证明材料。
缺乏作出“拘留”决定的一系列证明文件,如信访拘留报告、审查报告、刑事警察部门负责人的审查报告、主管局长的审查报告、法律部门的签名等等。对公安机关档案管理系统有所了解的律师应该知道,如果没有审批表,
只有一份拘留证明,没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因此拘留证明的真实性不足以说明问题。而且本案侦查阶段的拘留证明也没有找到。一审庭审阶段,律师提出被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辩护观点。原因是网上追逃不是强制措施。
它只是一种调查手段,不属于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任何一种。一审阶段,检方未出示拘留证明。一审判决作出后,案件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前,
公安机关提交了拘留证,二审法院以《拘留证》为证据证明追诉时效已中断,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目前,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对于这个判决,律师准备走再审上诉程序。
向当地省级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证据法的思想在辩护中有多重要?通过这个案件,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发现,对这样一张小小的拘留证明的审查和判断充满了证据法的思考。
站在今天,回过头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单一实体的防御模式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去年,许多律师请上海市长宁区的刑事辩护律师周家桥为他们收集的律师辩护案例撰写序言。
在仔细阅读了这些精选案例后,上海市长宁区刑事辩护律师周家桥发现,他的感受更加强烈,那就是单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进行辩护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纵观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目前的辩护实践,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即围绕证据问题进行辩护。几年前,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国的法律建设、庭审和司法制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主要以实体为中心。当时的律师大多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
辩护词基本上是按照犯罪主体不具备资格、犯罪客体不存在、犯罪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没有犯罪行为和结果、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犯罪四要素的顺序展开的。这表明,
当时的防卫仅限于从构成要件上进行防卫的单一模式。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的余地,辩护律师将从量刑情节方面进行辩护,并建议法院减轻或减轻处罚。
这些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首、立功、退赃、刑事和解等情形。
对于本案,上海市长宁区刑事辩护律师周家桥认为,可以从证据法中找到两种辩护思路。
首先,根据《鉴真物证规则》,物证、书证等物证的收集、提取记录和来源不明,不能解释合理怀疑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司法解释对鉴真物证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案拘留证明作为重要书证来源不明。上海长宁区周家桥的刑事辩护律师不知道这是从哪里来的,也不知道是谁提交的。
我不知道谁批准的。作为格式凭证,本案拘留凭证上的两枚印章,即公安局长印章和公安局印章,一般都是提前开具的,很多办案人员在拘留前直接在空白拘留凭证上填写相关信息。因此,
扣留证明上的印章不足以证明扣留证明的来源。
第二,根据法庭质证规则,任何作为最终判决依据的证据都必须由法庭出示、质证和辩论。但本案拘留证明未通过一审法院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在二审阶段,检方向法院提交了这份拘留证明。
然而,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任何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质证和辩论的规定。任何未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的证据都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的拘留证明自然也不应例外。
接下来,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将为大家分析大家熟悉的上海董案。2015年,上海高院二审宣判董必武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评选为成功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也将此案称为审判实体化的标杆,予以高度肯定。这个案件的案情非常复杂。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没有辩护理由,辩护的重点在于证据。本案最初的辩护思路是非法证据排除。
但最终没有成功。尽管上海高院和上海高院的院长非常开明,坚持最公正的程序,但法院的最终判决考虑到一些因素,避免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有三个类似案例。
在这三起案件中,证据在一审阶段没有当庭出示和质证,关键证据在二审阶段被发现后直接作为定罪依据。但最终,由于证据未被出示和质证,案件被发回重审。通过这个案例,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在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身边,在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接触的卷宗中,可以发现证据法的思维在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面前。
但它并没有被上海长宁区周家桥的刑事辩护律师发现。没有证据法的思维,上海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很难打赢武装到牙齿的指控机关。案例生动形象,法律相对枯燥。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看到生动案例背后的立法道理,必须善于运用法律并在法庭上寻求案例的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体现了口供补强规则,引用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3条口供补强规则。董某在侦查阶段共作出五次有罪供述,均完全一致且未翻供。董在与律师的前两次会面中也承认有罪。
这都被摄像头记录了下来。后来,上海警方将视频送到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经鉴定,证明视频内容完整,无任何删除、篡改或增减痕迹。此外,董在视频中的表情流畅自然。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这份鉴定意见出现在上海高院二审法庭上,以证明录像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而,从审查起诉阶段到随后的所有审判阶段,董都翻供了。
所以在律师面前,有五份侦查人员的认罪认罚笔录和董经审查起诉后的无罪抗辩书。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律师主张以非法证据排除为重点,以董某被刑讯逼供为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证据形式,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经常反思一个问题:除了非法证据排除外,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是否没有其他辩护切入点?如果我们考虑现实因素,
上海长宁区周家桥的刑事辩护律师会发现,中国法官赞成排除非法证据,但他在适用非法证据时非常谨慎,除非辩方有确凿的证据使法官认定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在董的无罪判决中,
法官采用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同的推理思路。董在侦查阶段作了五次有罪供述,但在审查起诉后,他相继翻供,改为无罪辩护。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五份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翻供后提出的无罪抗辩的真实性。因此,这些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它们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证实。这被称为“所有未经证实的供述都被排除在外,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上海市长宁区刑事辩护律师周家桥称之为证据法中的口供补强规则。
此外,辩方还挫败了检方的专家意见。本案中,上海警方对两名中毒儿童的肺部和胃部残留物以及现场提取的一系列物证进行了检验鉴定,并出具了多份理化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核心内容是被害人因误食一种名为氟乙酸盐的杀鼠剂而中毒死亡。董曾在供词中解释了氟乙酸的来源和氟乙酸中毒的全过程。
而且,就连门把手、煮水的铝锅的壶嘴和受害者吃的米饭残渣都被警方检测出含有氟乙酸盐残留。如果说本案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氟乙酸鼠药就成为了证据链中的关键一环。对于这个关键证据,
辩护律师充分发挥了专家助理制度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专家助理制度,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本案辩护律师聘请的专家助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北京市公安局退休的五位著名毒理专家。与此同时,上海福州市公安局的五六名专家也出庭作证,检察官还邀请了专家助理。
这是三个专家之间的激烈战斗:辩方的专家助理、检方的专家助理和几位鉴定人。经过三方专家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认定受害人是否死于氟乙酸盐中毒尚不清楚,证据不足。
受害人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可能性已被排除。因此,本案的证据链被破坏了。
通过董某案的整个辩护过程,上海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们可以总结出两条辩护要点:一是口供印证规则,二是专家辅助人制度。
所谓“一叶知秋”,通过这两个案例,上海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们可以发现证据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十分重要。案例分析不在多而在于精,
它能让上海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们对证据产生当初对犯罪构成要件那样的敏感性。拿到一个卷宗,上海长宁区周家桥刑事辩护律师们最好能够立马反应出该案涉及到证据法中的哪个知识点,涉及到哪些条文和规则。
要想打赢如今武装到牙齿的公检法人员,律师必须对证据法中的这些要点和条文做到朗朗上口、倒背如流,否则就没有办法在法庭上占据优势。一个新的证据规则出来以后,大家都在学习,那就要看谁用得好,
谁有敏感的证据法意识。上海长宁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