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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高检法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防控突发事件为名,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两年内曾因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且曾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害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
二、如何正确认定虚假广告罪
犯罪与非犯罪
区分的关键是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仍然严重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虚假广告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的主观行为是虚假和假冒的,但仍有重要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虚假广告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虚假广告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砚方面则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前者是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具体手段,后者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后者是一般主体。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性宣传,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不能再以虚假广告定罪。
入罪标准实际上就是立案标准,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如果不符合规定的入罪标准,则不能认为是刑事犯罪,但可能是违法的,因此行为人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至于虚假广告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五种情况。只要这些情形之一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就会成立虚假广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