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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行政诉讼与税务复议的区别主要在于性质、管辖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行政诉讼的性质是司法,而税务复议的性质是行政;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关是人民法院,税务复议的管辖机关是税务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和税务审查有什么区别?1.行政诉讼和税务复核有什么区别?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办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理、两审终审、辩论制度;税务审查机关对税务审查案件按照书面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实行一级审查制度。
(4)效果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是终局的。当事人对裁定和裁定不服的,只能提起上诉,上诉不会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这与税务行政复议不同。除国务院作出的裁定外,其他复议机构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何撰写税务审查决定书?
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必须符合要求,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审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复议结论;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核决定由复核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复核机构印章,送达执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复核决定的主要内容首先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其次,审查请求和相关事实证据和证人等证据);然后是复议结论;最后是重新考虑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