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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用人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与职工轮流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谢某芳诉柏林公司、珠海博联公司经济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与劳动者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自身原因外,无其他原因,视为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原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6日第3版
2、被派遣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改变派遣单位,但工作地点、岗位没有变化的,属于“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单位调派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自己的原因”,并且工作年限应该改变。汇总马某与A公司、派遣公司B、派遣公司C之间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件
【案件要点】“因非个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调派工作”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对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违法遣返被派遣劳动者,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赔偿等。
案例来源:辽宁省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3、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岗位工作,仅变更相关企业之间劳动合同签订方的,工龄连续计算——严某诉某信息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摘要】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通过混合用工、交叉轮岗、委托等方式混淆用工主体,推卸责任,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实际困难。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仅变更相关企业之间劳动合同主体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案例来源:南京法院发布2020年劳动人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4、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吴某某诉某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旨】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单位调往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工龄年限时,应当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到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新雇主。
案例来源:台州法院2019年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5.曾在同一集团的两家公司工作过。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向其提供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同。并纳入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点】一名员工受用人单位派遣,在同一集团的两家公司工作。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向其提供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补偿。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纳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案例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6、在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选择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劳动者选择加入用人单位等行为属于对其权利义务的处分,且劳动者未提供相反证据的,它不属于“除了员工自己的原因之外,没有其他原因使员工承担义务”的范畴。原雇主调到新雇主工作》——王某诉中航通用电气民用航电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点】在用人单位给予员工选择并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员工通过电子邮件表达了加入用人单位的选择,并回应了聘用通知中“当适用法律要求公司根据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向你支付工资”如果承认法定补偿或福利,则该工作年限仅从雇佣之日起计算,并且员工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其行为是对其的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非自身原因”的范畴。法院不支持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案号:(2020)沪01闽中8430号
原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视角
1、工作年限、连续工作年限、在单位工作年限的了解
本条中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实际上是指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的法律含义并不完全相同,需要适当区分。工作年限的意义在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它关系到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长短,关系到劳动者的退休金和养老金待遇,关系到劳动者因工受伤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劳动者变更工作单位时,其工作年限一般连续计算。连续工作年限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合同类型的选择具有重要价值,也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产假、产假等原因暂时停止工作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不停止。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又称“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不间断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认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医疗期限和经济补偿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是同一概念。因此,“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强调的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是指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不间断的时间。如果劳动者中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工作时间就不再连续。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至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提供劳动,签订多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多年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签订多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原则上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但已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有薪酬的。总之,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66~567页。)
2.工作年限计算中“非个人原因”的举证责任
对于“非因员工个人原因”的举证责任的认定,我们可以从变化的原因出发,区分不同的情况。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连续工作年限达成一致。
如果该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所认定的连续工作年限合法有效。一般情况下,双方不会发生纠纷。
2、员工单方确定连续工作年限。
该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聘、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提出具体的连续工作年限后,只需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包括新旧单位关系、机构调动的相关证明、经济补偿金支付证明等。等待。
3、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连续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单方面确定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年限,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于由雇主控制的证据,或者应由雇员提供但实际上由雇主控制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雇主;或当然,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也应该积极发挥积极作用,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举证责任的大小,确定有利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对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按照职权调取相关证据。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70页。)
三、工作年限起点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受聘为标准,而不仅仅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实际操作中,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实际工作,即合同签订一段时间后才进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不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2、劳动合同后签,实际工作在前,即先工作后签订劳动合同。
此时,劳动关系的起点也应当是实际工作或者受聘的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报酬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进行实际工作是一种理想状态,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确定劳动关系起点的核心标准是“雇佣日期”。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补偿计算期限自就业之日起计算,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71~572页)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非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维持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雇、开除、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证明。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或者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要求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到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在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托、任命的方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员工工作变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依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的情况。
来源:山东省高院法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