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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刘某在湖南省常德市某县自建门面房,建筑面积约110平方米。该房屋没有房产证。
2016年12月,县政府下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刘某自建的门面房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刘某与县政府一直未就前房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7年6月,县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后来根据评估报告做出了《补偿决定书》。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刘某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其中货币补偿55万元,包括房屋价值49.5万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5万元、搬迁费2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费用3000元;对于产权调换,刘某需要书面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并结清差价。逾期不选择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县政府仅对刘某提供货币补偿。此外,刘还被给予15天的时间搬出并腾出被征收的房屋。
刘认为,决定中的货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地区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且产权调换办法没有明确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安置房,无法保证刘的人身安全。其享有房屋征收补偿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二、被告答辩
1、棚屋改造工程符合公共利益,严格依法履行征收程序;
2、因合同期内无法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而作出赔偿决定,且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刘某提出的补偿价格低于周边地区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与客观事实不符。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更换同地同面积的门面房屋的要求。刘先生在信中已明确获知这一决定。可选的补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点有两点:1、刘某房屋补偿决定是否合法;2、县政府对刘某的补偿标准是否合适,刘某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第一,刘某房屋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必须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协商确定。但本案中,县政府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并未与刘先生协商;与此同时,评估机构正在对刘先生的前屋进行评估。当时没有现场检查,提供的评估报告不完整,违法。因此,县政府《补偿决定书》的认定事实不充分、程序违法。
其次,县政府对刘某的补偿标准是否合适,是否保护了刘某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本案中,县政府制定的产权交易中并未对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内容违法。
四、法院判决
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决定《补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