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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王小利,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县22号村,身份证号35
受访者:严晓红,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居住地:福建省县一村,身份证号35,电话:
申请事宜
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确定的闽01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还款义务,即强制被申请人颜晓红支付申请人王小丽缴纳1008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期间债务利息加倍。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你院作出民01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严小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小丽支付货款1008元及逾期违约金。),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按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严晓红共同承担。
上述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依法向你们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你们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真挚地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晓丽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