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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在浙江省温州市xx区xx街拥有一套合法房屋。2020年5月,区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李某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随后,街道办事处公布征地拆迁价格为《补偿方案》,方案确定签约期限为1个月。
随后街道办事处前来与李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因补偿过低,李某拒绝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期满后,街道办事处开始对李进行威胁。为了避免骚扰,李某和家人搬出了家,与亲戚住在一起。
2020年11月,街道办事处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开始拆除房屋。拆迁李某邻居的房屋时,与李某的房子一起被拆。李某不服,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
庭后,街道办辩称,该房屋是施工单位误拆的,没有得到街道办的授权。而且,街道办事处得知施工队的人拆除了房屋后,还给李某打电话,催促他尽快来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并收到赔偿后,李某本人拒绝领取。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强拆是否合法?
根据第《行政诉讼法》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未经法定授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委托施工单位拆除房屋。即使施工单位误拆,街道办事处仍要承担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征地时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未与李某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拆除了李某的房屋,明显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应当依法设立和实施,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具体来说,在本案中,在土地、房屋征收中,法律没有授权任何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街道办事处也无权实施强拆。而且,李某在拆迁前没有得到通知,这不仅超越了他的职权,而且违反了程序。
三、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李某房屋违法。
四、律师总结
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后,当事人可以凭判决申请国家赔偿。一般情况下,补偿数额由行政机关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行政赔偿决定不能未经协商而作出。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中,李某的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强行拆除的,按照该地块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