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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诉讼活动中,一些当事人对代理的法律资格和委托程序不熟悉和不了解。很多时候他们只是基于自己对道德的理解,对代理人的地位有狭隘的认识。特别是在基层工作实践中,常常存在对代理人认识的困惑。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它有几个明显的特点:第一,诉讼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的目的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其次,诉讼代理人必须在法律或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行动。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必须经委托人批准,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三是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参加诉讼的能力,不具备诉讼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最后,诉讼代理人不得代理双方当事人参加同一案件的诉讼,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授权诉讼代理人。分别看一下。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能力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为法定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并非基于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均对监护人的身份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能力;第二,委托人取得或者恢复诉讼能力;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监护权。什么是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类人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代理权基于当事人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其次,代理权限、范围和事项由委托人确定;最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直接依据。只有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才能进入诉讼活动。授权权限一般有两种。一是一般授权,主要针对诉讼中的非重大事项,如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法庭辩论等程序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另一种是第一类特别授权,通常涉及当事人重大或实质性利益,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处置实质性权利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书仅载明“全权”而具体载明授权事项的,视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不承认或者当事人应当放弃或者改变其主张,不得代其进行和解、反诉或者上诉。司法实践中,委托诉讼代理权会因下列情况而消失:一是诉讼终止;二、当事人终止委托;三、受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或者诉讼代理任务完成的;四、委托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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