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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强拆不承认(区政府强拆房屋不承认怎么处理)

2024-04-30 20:25:21 围观 : 557 次

一、案情简介

陈某,福建泉州人。他在市xx大街有一处房屋,面积180平方米。

街道办强拆不承认(区政府强拆房屋不承认怎么处理)

2016年,区政府发布公告,对xx街开展棚户区改造,陈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随后,区政府拆迁办开始与陈某协商补偿事宜。但陈某觉得补偿太低,无法让他在泉州市同区再购买商品房,因此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因此,双方陷入了长达三年多的僵局。

2019年12月,区政府支付《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元,送达陈某。陈某收到后,拒绝接受赔偿,并向市政府申请复议。2021年3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号。

此后,拆迁公司的人多次上门,威胁、逼迫陈某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为了避免骚扰,陈某和家人外出投靠亲戚。然而,离开没几天,陈家的房子就在深夜被拆了。

陈某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强拆后,立即报了警。但警方告知他这是政府强拆,并建议陈起诉。陈某随后作为被告向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二、区政府答辩

1、陈某的房屋属于违建。

陈某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称,该房屋为单层石结构房屋,但该房屋为陈某于2000年拆除。涉案房屋为陈某于2000年推倒重建,期间未办理审批手续。重建。依法办理的手续属于违法建设。

2、涉案房屋由城管局拆除,区政府不具备被告资格。

根据《泉州市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定》规定,城管局有权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涉案房屋被拆除系区城建局查处违法建筑行为,与区政府无关。而且,陈某也没有提供任何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区政府参与并实施了强拆。

三、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点有两点:1、区政府是否具备被告资格?2、强拆合法吗?

关于焦点一: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陈某的房屋于2020年4月被强拆。而且,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陈某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内,作为被征收人的房屋。陈某作为拆迁人尚未与区政府达成移民安置协议。2019年12月,区政府向陈某支付了《房屋征收决定》元的款项,后被市政府撤销。综合上述事实,可以推断区政府是被强拆的对象。对于区政府声称区城管局有责任的说法,法院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不予采信。因此,区政府具有被告资格。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执法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在未与陈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实施强行拆迁,毫无法律依据。即使陈某的房子没有获得批准,他也应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办理催缴等手续,但他没有履行。

四、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强拆陈某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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