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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不得少于三年,但不得超过十年。”由此可见,故意杀人案件的法定刑范围如果非常严重,并不意味着会造成死亡,所以会判处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死刑仅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被告人。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是否极其严重?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高。在此基础上,还需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其他法定减刑或酌定减刑情节,以正确适用死刑。'
(一)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另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二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故意杀人案件。前者包括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涉及雇用杀人犯的案件;以及冒充军警或执法人员杀人的案件。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体现从严处罚的原则,对被告人应当依法判处从重处罚,直至立即执行死刑。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是此类犯罪,有些人也有资格获得宽大处理。比如,有法定从宽或者从宽情节的,要注意依法从宽。后者往往是由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有些纠纷从出现到激化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和演变。此类案件一般针对特定犯罪,对周围群众的安全感影响较小,且往往发生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偶然性。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或者因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案件,当事人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此,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依法可以判处立即执行死刑,就应当坚决判处死刑,毫不留情。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山林、流水、田野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应当特别谨慎。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是否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真诚悔罪的;如果被害人了解,除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外,一般可以不考虑立即执行死刑。
(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有:
特殊案件包括暴力抗法杀害执法人员、杀害孕妇儿童、滥杀无辜等。谋杀案发生在一个特殊的地方,比如公共场所。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比如挖眼睛、挖心脏,让受害人承受极度痛苦。那些犯下其他罪行然后杀人以压制他们的人;为掩盖罪行或其他卑鄙动机而杀人、肢解、肢解、焚烧尸体以消除痕迹的人。持枪杀人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没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确有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可以不判处死刑,可以立即执行。
(三)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的直接后果主要是死亡,但是
还必须考虑其他后果,例如对社会保障的影响。一般来说,如果造成一人死亡,且被告人有法定或酌情减轻处罚情节,则不会立即判处死刑;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多人伤亡的,一般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案件中,故意杀人未遂,未造成致命后果的,一般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未遂杀人的规定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御性案件,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不予处罚。应立即适用死刑。例如,被告人在正当经营活动中受到黑恶势力骚扰,索要“保护费”,即使被告人在反抗过程中给黑恶势力造成多人伤亡,也应从轻处罚。
(四)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反映了被告的
观察恶意和人身危险的差异。此外,主观恶性还体现在对犯罪动机、犯罪预谋、故意内容以及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综合判断上。在审判实践中,主观上较为恶性的情节有:动机卑劣的杀人,如奸夫淫妇、奸夫杀夫等。相对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主观上恶性程度较低:激情杀人;过错杀害受害人;间接杀人、故意杀人等。主观恶性较轻的,可以立即执行,不判处死刑。
人身危险是指再犯的可能性,一般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日常表现、悔罪情况来判断。对于累犯,以前犯罪行为属于暴力犯罪,或者因暴力犯罪被判处重刑后又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平时在乡村横行,寻衅滋事,杀人的;犯罪前科众多且无法改正等,人身危险性较大,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被告人虽有前科或系累犯,但前科犯罪属于盗窃等非暴力犯罪,且处罚较轻,一般不宜作为死刑量刑的加重因素。杀人后,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减轻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如果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实施激情犯罪,表明人身风险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从上述四个方面综合判断被告人犯罪是否极其严重的基础上,还应当注意考虑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与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有关。比如,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并且可以依法适用死刑。但与老年人相比,刚满18周岁的人社会经验有限,适用立即执行死刑时必须特别谨慎。对75岁以上、因生理原因控制能力减弱的人,也应从轻处罚。这不仅是现代文明社会对特殊犯罪群体的宽容,也体现了我国的文化传统,也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
在审判实践中,醉酒杀人案件并不少见。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一定意味着死刑。在醉酒状态下(不包括病理性醉酒),演员的识别能力与正常状态下不同,控制能力较正常状态下减弱,很容易发生过度行为甚至杀人案件。鉴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正常状态下不同,其刑事责任能力被削弱。如果没有情节严重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对经常饮酒、酗酒、杀人等行为的,不会从轻处罚。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及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制的《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