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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收费百分之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收费百分之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可以。首先,律师收了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出具发票。如果给了钱,不给发票,这不是不合理的说法,而是严重违规。另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私下收费是违法的,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反映投诉。数额严重的,构成犯罪之嫌。因为律师事务所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律师受托代理的案子应当遵循国家的发票管理办法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否则,就是涉税违法行为。除了向律师协会、司法局投诉以外,还可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了投诉,由税务机关进行协调或处理。当然,还可以继续向代理律师提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要求,因为你索要发票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并且你的这一要求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此外,《律师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服务费发票:服务费就是服务行业提供给你一定业务之后所收取的费用,而所开的发票,是针对非增值税的一些劳务等而言的。服务费的税收的税率是以总价来征收,和增值税不同计税。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我国的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是指第三产业中的一部分,它包括饮食、住宿、旅游、仓储、寄存、租赁、广告、各种代理服务、提供劳务、理发、照相、浴池以及各类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业务。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按司法部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劳动报酬、工伤等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可以风险代理的案件,最高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违反了规定,可以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处罚。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不能风险代理。如果你的案件可以风险代理,又不超过30%,你同意了,也没有办法。
有关劳动争议,有两个问题要说明:
第一,中国的劳动关系的规定非常复杂,除了法律,还有多如牛毛的法规、规章,甚至几十年前的规定也有。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又是一回事,我们连起码的劳动者每周休息时间都不能保障,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劳动报酬也无法保障,这些连立法者、法官、律师、劳动部门都不知道存废的“规定”对普通劳动者来说简直如天书一般。古人评论秦法说“法乃国之药石,法繁则国乱”,所以,刘邦废秦法的繁苛为后人称道。扯的有点远。总之,有律师,处理结果是“天晓得”,没有律师,处理结果就更不晓得了。
第二,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我们讽刺外国律师张口“公平”闭口“正义”的虚伪。可是,中国有些律师连这个遮羞布都不要了,一切都是钱,连劳动争议案件也高额收费。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劳动者被逼无奈,自己打官司,侥幸赢了,工友们请他当代理人,被称为土律师。可惜,中国2007年民诉法基本取消了公民之间互助性质的代理(公民代理),在中国法制和律师道德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试图向“强制代理制”过渡,这种强制已经向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普通仲裁、各种特殊仲裁蔓延。
所以,收费高不高,还真不好说。冻死迎风站饿死不弯腰令人佩服,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也可以理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收费百分之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收费百分之四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