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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喜欢玩游戏的朋友都知道游戏账号的重要性。有的账号里的装备特别值钱,有的因为账号等级高特别有用,有的游戏需要账号才能升级……总之,玩游戏是离不开账号的。正因为如此,就产生了游戏账号的需求。
孙某某从一次游戏中发现了“商机”。孙某某是某游戏的玩家。后来他才知道,虽然游戏账号里的装备是和账号绑定的,不能随意卖钱,但是游戏账号可以卖给别人赚钱,比如完成任务获得游戏币。游戏币可以卖钱。由于游戏规则的设定,每个账户的日常活动都是固定的。拥有多个游戏账号,就可以参加多项活动,然后就可以升级,获得更多的游戏币,让你的等级更高,可以花钱。正是看到这样的利润,孙某某才产生了歪念头。
2018年6月,孙某某在网上找到一位编程高手,编写软件,编写了可以查询、记录、保存游戏账号、人物、关卡的软件。同时,孙某某还在网上购买了大量泄露的电子邮件账户和密码。他利用这些邮箱账号密码,并使用上面写的软件不断尝试登录游戏平台。编写的软件可以记录并保存可以登录的游戏账号,即可以使用的游戏账号。孙某某将这些QQ群游戏账号出售,非法获利5000余元。
期间,孙某将软件及邮箱账号密码打包出售给谢某,并向谢某传授上述获取游戏账号的方法。谢某还出售了自己在QQ群中获得的游戏账号,非法获利600余元。
那么,孙某某和谢某某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行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游戏软件中的游戏数据存储在游戏开发公司的游戏服务器平台上。游戏系统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游戏账号和密码是用于登录游戏的信息,每组游戏账号密码都是唯一的,用于确认用户在游戏系统中的操作权限。因此,游戏账号、密码属于“其他身份认证信息”。
孙某某、谢某某未获得受害单位授权,违反受害单位意愿获取游戏账号和密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孙某某从网上购买了大量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并且大量的电子邮箱账号密码可以与个人游戏账号关联进行上述游戏。这些游戏账号密码均由特定自然人使用,孙某获得的金额已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起诉标准。因此,其行为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终,孙某某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他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某某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