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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再审的权利。但为什么有些申请会被拒绝呢?对此,下面分三种情况具体分析。
【情况1】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已作出新判决。对方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因一审法院作出的工资支付判决确实错误,员工李女士申请再审。再审后法院作出新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还以原判决存在其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以拖延支付拖欠工资。
【评论】
公司无权申请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的“当事人”虽然涵盖了所有当事人,但一方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法院作出新判决,则各方当事人针对原判决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均已消灭。也就是说,本案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而不能继续享有这一权利。
【案例2】
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已作出新判决,对方不得申请再审。
法院对胡女士与公司劳动争议的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因判决确实有错误而提出抗诉。此后,法院作出新判决予以纠正。目前,该公司以原判决存在其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法院因检察院抗诉而作出的新判决是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其性质属于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第381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判决:受理:……(二)申请再审判决、裁定。”如果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的“3+1”模式。《民事诉讼法》。据此,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3】
提起上诉时,应当承认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得申请再审。
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时,未对涉案工资两倍的计算基数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司以一审判决涉及的计算基础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是否上诉、上诉的问题、提出什么理由,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决定的事项。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上诉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申请复审时对此问题提出异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因此,如果二审法院没有对公司提起上诉,且未成为争议的事实不需要审查,那么就无需审查。该公司随后以计算基础错误为由申请复审。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据《劳工晨报》法官严美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