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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5日,孙某加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满后,双方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先生在职期间担任人力资源经理。2019年5月20日,公司向孙某开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号,以孙某严重违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离职时,双方结算了未领取的年休假工资,结算金额为63,218.39元。
随后,公司申请仲裁,称孙某辞职后在结算工资时,误将2018年之前因自身原因拖欠的年假结清,存在工资报酬计算错误,孙某应返还部分工资的情况。的钱。公司主要依靠孙先生在工作时参与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六条第项年休假第3)项规定,“在合同期内,职工当年未用完年休假的,可以结转下一年”。且必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用完,因员工自身原因不能使用年假的,视为自动放弃。
此时,孙某承认已收到上述款项,但同时声称该人并未放弃年假,应由公司支付,并拒绝退还。
仲裁未能支持公司的申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能够跨一年安排年休假,是单位安排休假义务的放松,不应理解为对职工享受年休假权利的限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假可以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可见,可以跨一年安排年休假,是单位安排休假义务的放松,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的限制。虽然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年假必须在下一合同年度内使用,因员工自身原因无法使用的年假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安排孙某请假,但在孙某本人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孙某支付其未休的年休假工资,且不应扣除所谓的“自动放弃”。部分”。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因有以下三个:
一、公司《员工手册》对于年假有明确的规定。孙某作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制定,知晓并承诺遵守该规定。根据该规定,孙某应将离职时结清的余款返还给公司。未休年假工资为.39元。自公司与孙某于2008年12月15日建立劳动关系以来,孙某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而Sun则在《员工手册》上签字,表示了解并承诺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员工手册》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六条第年假第3)项规定:“在合同期内,职工当年未休完的年假,可以结转下一年度,并且必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用完。因员工自身原因不能使用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孙某参与制定,知晓并承诺遵守本规定,并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手册》是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员工就应当遵守。孙先生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高级管理人员本身既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制度的遵循者和维护者。其未休年休假按照本规定执行。未休年假,额外工资报酬63,218.39元在辞职时结清。应该返还给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员工同意不休年假是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前提,“视为员工自动放弃”是没有用的。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该公司上诉诉状《员工手册》规定“年假必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如果员工因自身原因无法使用年假,则视为自动放弃”。因此,孙某应退还多付的年假工资。然而,员工的带薪年假是一项合法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同意,不得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同时也规定,“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可见,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外,劳动者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安排孙某休假但孙某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孙某支付其未领取的年假工资。本院维持一审判决。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受五天年休假;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他或她已经工作20年或以上,他或她将有权享受15天的年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
员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未按照规定克扣工资的;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年假可以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安排。
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