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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字出自《汉书·外戚传下·孝元傅昭仪》,“太子年幼,傅太后收养”。收养、收养是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风俗习惯,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收养。现实中存在所谓的“私人收养”,即“养父母”收养或领养他人子女,但未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亲子”关系是否成立呢?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儿童”是否具有合法继承权?
小王21岁时被亲舅舅收养,但相关收养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此后,小王的父母陆续去世,两人都没有留下遗嘱。小王想要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此时,亲生父亲的另外两个儿子,即小王的两个兄弟却表示,小王已被亲生叔叔收养,无权接受财产。小王和两个兄弟告上法庭,主张继承权,要求适当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收养”时小王已成年并有工作。这个时候,他已经可以自己站起来了。成年之前,他主要由亲生父母抚养长大。这种“收养”关系并不合法。上面所说的收养,是一种封建的“收养”,更多地承载着“传承香火”的目的。因此,小王与其叔叔之间不存在法定监护关系。
法院最终裁定,小王与其亲舅舅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小王与亲生父母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小王可以主张继承权,分享父母的遗产。
律师观点:
监护关系是能否成立收养的重要标志。对于什么构成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其次,照顾者和受抚养人住在一起。第三,照顾者在经济上、个人上和精神上向被抚养人提供照顾、教育、纪律和保护,即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四是保管期限达到一定期限。对于最短羁押期限,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但一般认为不少于三年。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双方才有可能形成监护关系。
法律提示:
每个人都有慈悲心。国家提倡和保护以养老为目的的合法收养。收养孩子必须合理、合法。凡是意图延续乱伦或者致死儿童的收养行为,一律不按程序处理。收养登记程序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
与“养”父母形成赡养关系的“养”子女被视为养子女,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封建“收养”或“立嗣”,如无扶养关系,不能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