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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怎么认定罪(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2024-05-10 22:25:19 围观 : 687 次

抽象的

基于“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具体类型,在刑法定罪量刑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对其含义、规范要素和表现形式等基本理论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阐述。进一步用于事实的确定。简要分析法律困境,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完善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相关立法,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认定和解决提供统一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识别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非法占有怎么认定罪(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介绍

无论是四要件说还是三层次说,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确定行为人有罪和处罚的重要条件。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侵害财产犯罪数量急剧增加,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趋复杂、新颖、隐蔽,给司法机关的实际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更加困难。但目前我国刑法中与财产犯罪密切相关的“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理论研究不成熟、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导致“非法占有目的”事实认定困难。在司法过程中。因此,我们对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规范要件、表现形式等基本理论进行简要探讨,发现我国刑法体系中“非法占有目的”立法的缺陷,进而提出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策略。为推动司法实践顺利进行提供重要司法保障。

一、刑法中“非法持有目的”的基本范畴

对于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形成以下三种学说:一是权利人意识排除说,即权利人排除该内容。行使所有权并将自己视为合法财产。二是业主行为的主观意义;二是利用和处分意识,是指按照财产的经济用途使用和处分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三是妥协说,即排除权利人的财产权。占有、将他人财产视为自己财产,并按照其经济用途使用或者处分该财产的意图,要求行为人既有排除意图,又有利用意图。这一学说为刑法理论界和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界所普遍接受。看法。

对于我国刑法中“非法持有目的”的含义,也应采取折中的态度来理解。首先,“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排除意图”,即行为人排除相对人占有公私财产,将该财产置于自己或者他人的支配和支配之下,并使行为人排除在外的程度。排除程度达到刑法允许的程度。处罚标准。由于《刑法》具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公法属性,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既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实际占有下的占有。非法占有有两种状态。同时,还应要求具有“使用意图”,具体体现为根据财产的经济属性、财产的原始用途或者财产可能的使用方式来使用财产。即行为人仅排除相对人对公私财产的占有,将财产置于自己或他人的控制和控制之下,并按照该财产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方式来使用该财产,例如使用其他财产。人们被抢劫或被盗的钱财。或者用来垫桌腿,可以认定行为人有“使用意图”。

刑法中“非法持有目的”的规范要件

明确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一步探讨其规范要素,有助于实现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全面认识。

第一,非法占有的客体是他人持有或者所有的公私财产。这里的“其他”是指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公私财产”不仅包括《刑法》第91条、第92条明确规定的公民所有的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还应包括违禁品、无形资产等特殊财产对象。非法持有违禁品还扰乱社会秩序,传播负能量。有必要要求行为人对其错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

其次,非法占有的结果是行为人将他人持有或者拥有的公私财产置于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

第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与犯罪故意并存。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与主观故意同时存在的、主动排除、利用他人持有或者拥有的财物的心理故意。因此,演员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

结合我国刑法现行规定和刑法理论界的意见,刑法中“非法持有目的”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书面成分的“非法持有目的”和作为书面成分的“非法持有目的”。不成文的成分。

第一,将“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书面要件。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某些犯罪的犯罪要件之一。例如,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金融诈骗罪中的集资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罪、契约*罪等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此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刑法》号、2009年“两高一高”颁布的第《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司法解释等,都对相关犯罪中各种“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进一步为司法审判中刑法上“非法持有目的”的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其次,“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不成文要件,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学术理论普遍认为,某些特定犯罪的主观要件应要求行为人犯罪时具有“非法持有目的”。例如,我国刑法理论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为,对抢劫、盗窃、强奸、抢夺等传统财产犯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和挪用犯罪的定罪量刑,均要求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该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例如,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行为以及相应的非法占有财物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条件。

二、刑法中“非法持有目的”事实认定的法律困境

通过梳理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其作为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性。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有关“非法持有目的”的立法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消除隐患。

刑事实体法缺乏统一规范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界定“非法持有目的”内涵和重要地位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以“非法持有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只有部分犯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其余犯罪以及刑法理论界认为应以“非法持有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前仍缺乏指导实际操作的法律规范。尽管******先后以“纪要”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对刑法中的“非法持有目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但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质差异的存在,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促进“非法占有目的”事实认定的有效性和作用还极其不足。

刑事诉讼缺乏详细指导

2013第《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无罪与否、动机、目的犯罪的目的;……确定被告人有罪,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并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由此可见,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目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适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证据证明制度,对“非法占有目的”主观目的的证明主要依靠被起诉人的供述、辩解或者记录该人的书证、视听资料。被检方称自己拥有“非法持有目的”、电子数据等直接证据。刑事诉讼法对“非法持有目的”事实认定不够重视、“非法持有目的”缺乏证据证明等实践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严重障碍。

三、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事实认定的完善

针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的主观心理现象的特点以及现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应从形式上强化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完善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相关立法。事实认定,有效保障法律的统一,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完善相关刑法司法解释

就刑法实体而言,制定统一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司法解释,是准确界定“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促进其事实认定的必然条件。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制度在设定犯罪时注重考虑是否归咎于犯罪以及确立什么罪,而忽视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而且,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犯罪主观目的的法律规定已经存在,而且极其简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缺乏可操作性、关系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非法占有目的”事实认定困难的重要原因。为此,基于司法实践中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事实认定所面临的困难,我们应借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及众多规范性文件的有益之处,总结其共同点,并制定统一、专门的司法解释,为一般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成为犯罪主观要件的定罪量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重要指导。刑事诉讼。

细化诉讼法相关事实认定规则

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持有目的”事实认定的规则,有利于发挥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保障刑事实体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和保障程序性的独立价值。公平。首先,我国刑事诉讼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证明对象,当然要遵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其次,刑事审判组织在具体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同时具有排除意识和现实逻辑。基于司法实践经验和现实生活逻辑的生活。意思是。

一般认为,行为人取得财产后继续占有或者以任何可能的方式使用该财产,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取得财产后继续占有该财产,并以任何可能的方式使用该财产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具体认定什么是“持续占有和使用”、什么是“财产的可能使用”时,需要灵活运用实践经验和生活逻辑。

“持续占有、使用”应首先确定行为人没有归还意图,然后根据该物品的使用性质和占有、使用时间长短进行讨论。对于一次性物品,只要行为人使用了该物品,就符合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条件。但对于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必须从物品的占用时间和损坏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行为者长期占有并使用该物品,或者行为者短暂占有或使用该物品,但已造成该物品发生不可逆转的损坏,该损坏影响该物品的价值,或该物品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行为人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就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可能的财产使用方式”是指行为人占有并控制他人持有或者拥有的公私财产后,基于财产的物理属性或者自身的心理满足等因素对财产进行使用。关于将污垢放入他人拥有的高价古董碗或他人拥有的高档餐具中,然后原主人或所有人因恶心或厌恶等原因将高价物品低价出售或丢弃的做法因行为人从未占有、拥有该高价财物,故认定其有使用意图但无排除意图。因此,其不符合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条件,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当行为人故意毁坏被抢、被盗的高价财物或者在其中放置污物时,行为人故意排除他人对高价财物的占有或者所有权,将其转为自己占有并处分,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己的心理满足感。高价财物的行为既满足排斥意图又满足利用意图,因此行为人应以抢劫或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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