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对子女影响大不大(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对子女影响有多大)

2024-03-16 13:00:36 围观 : 478 次

发展背景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对子女影响大不大(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对子女影响有多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完善,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趋轻。少逮捕、慎起诉、慎拘留成为刑事司法政策的新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修订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010-共六章四十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取保候审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异地取保候审的办法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下面我们简单梳理一下其中的关键修改和改进。

一、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2018年刑事诉讼法

新规则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单独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

(三)妇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风险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

第三条对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规定》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执行。

解读/解都

1新规定将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作为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如果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社会危险,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有利于避免刑事拘留,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虐待也是宽严相济、少抓、慎诉刑事政策的体现。

2针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明确标准,导致实践中无法准确运用该条款的问题,新规定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发出执行。

3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妇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风险的;

(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继续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2.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制度

1明确取保候审人员的具体活动范围。

新规则

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场所”:

(一)可能导致他人实施其他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扰乱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涉嫌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碍取保候审执行的具体情形。

第八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人员”会见、通讯: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同案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三)可能受到取保候审人员伤害或者骚扰的人员;

(四)可能阻碍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

前款所称沟通,包括通过信件、短信、电子邮件、电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进行信息交换等直接或者间接的沟通。

第九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活动”:

(一)有可能导致其他犯罪的行为;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涉嫌犯罪有关的活动;

(四)可能妨碍诉讼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妨碍取保候审执行的具体行为。

解读/解都

新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详细阐述了取保候审人员不得进入的“特定场所”、不得会见、通讯的“特定人员”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不得进入的“特定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得从事。详细的分类和列举,使执行机构更容易掌握和操作。

新规定第七条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取保候审人员不再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新规定第八条可以有效防止被告人串通供述、影响作证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新规定第九条加大了办案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作出合理解释,以限制被告人的活动。

2明确取保候审人员异地取保候审的报告义务。

新规则

第十七条在当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送交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取保候审人异地执行时,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载有取保候审人登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交执行人。机构。交货方式包括直接交货或委托交货。投递、邮件投递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取保候审的人应当自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报告后三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告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传唤被取保候审人依法取保候审。按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解都

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人异地取保候审的,必须自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并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后果和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取保候审。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3修改规定,取保候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取保候审地点。

新规则

第十九条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的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原因、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返回日期、取保候审人员因紧急原因无法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填写书面申请。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经审查,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派出所负责人予以批准。

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取保候审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您的联系信息公开并及时到达传票;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返程日期出行;

(三)不从事妨碍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法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经常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解读/解都

建立取保候审人员申请离开取保候审地点的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人员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有正当工作、学习、就医等事由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返回日期、联系方式。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即可离开。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取保候审前,必须征得决定机关同意。离开他居住的城市或县。

同时,对一些取保候审、工作、生活需要经常跨市县出入的人员,可以简化取保候审离开地的审批程序。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灵活性和人性,尊重和保护人权。

三、完善取保候审执行制度

新规则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人异地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派出所取保候审的,应当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实施。

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发生变化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派出所重新决定。-确定取保候审人的居住地。变更居住地异地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地派出所决定由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执行。原执行机构应当将工作移交变更后的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居住地包括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取保候审人离开居住地后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地办理,但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办理。

取保候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暂住地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无固定住所,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二)取保候审的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

(三)取保候审人的户口所在地无法确定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解读/解都

1新规定第十六条扩大了取保候审地点的适用范围,明确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暂住地实施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地执行,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被告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常年不在户籍地,但在暂住地有住所的,也可以在暂住地执行。目前,我国人口流动频繁。工作和学习会导致人们离开居住地,前往外省市。如果取保候审地点仅限于户籍地,显然会给取保候审人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新规定扩大了取保候审地点的选择,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同时,这一规定可以防止办案机构因被告人无经常居住地、常年不在居住地而谨慎申请取保候审。

2新规定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异地担保和参保人异地居住的执行办法。

被执行人异地居住的,由异地公安机关指定异地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取保候审地点由办案居住地变更为异地居住地的,决定机关应当通知异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派警察执行站,原执行机构应当与异地执行机构完成交接工作。以往,异地取保候审的实施和监督没有明确的标准可循,导致办案机构对非常住地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感到担忧。案件的处理地点。新规定明确了异地取保候审的实施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因异地机构之间缺乏协调联动基础而导致取保候审实施困难的情况,从而增强取保候审的信心和落实。办案机构异地开展担保工作。

取保候审全过程思维导图

新规则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处于同一水平。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报送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24小时内指定取保候审执行人居住地派出所,并告知派出所:向人民法院和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执行取保候审。检察院。

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发生变更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居住地通知公安机关,并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人保释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必须征得决定机关同意后,方可批准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3新规定第20条规范了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法律文书送达和执行的衔接,使取保候审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仍然是公安机关,这涉及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材料如何移交、监管如何实施,直接决定取保候审能否继续。新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负责执行。法院、检察院作为决策机关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指定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后,必须将指定的派出所通报决策机关。

另外,取保候审人员违反规定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同级机构。

4新规定在取保候审程序上更加规范、可操作。

旧规则

新规则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届满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终止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通知或者强制措施变更后,应当立即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决策机关。

第二十四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报送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对取保候审不予解除取保候审或者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请求取保候审。有权决定解除保释候审。

取保候审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案或者终止侦查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终止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无需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并已实施变更后的强制措施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被判处管制、缓刑,已经开始社区矫正的;

(五)单次追加处罚,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且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策机关的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决策机关。

解读/解都

一是对取保候审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包括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撤案或者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等。取保候审有权有救济渠道。决定机关未及时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请求决定机关终止取保候审。的决定。最后,规定取保候审自动释放,无需办理释放手续,提高了司法效率。

5新规定第二十五条为取保候审后退还保证金的领取提供了便利条件。

新规则

第二十五条被取保候审的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故意再犯新的犯罪行为的,取保候审或者没有故意再犯新罪的人,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停止执行犯罪之前,不受处罚。公安机关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应当通知银行全额退还押金。

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持有关法律文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押金。取保候审人不能自行领取退还保证金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银行划转退还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解读/解都

取保候审后,取保候审人可持相关法律文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此外,公安机关经本人书面申请,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划转押金、退还保证金,而无需亲自到银行领取。

6加大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取保候审人员须按时报告,加强监管:新规定第十七条增加取保候审人员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以便取保候审。确保被保险人能够接受机构的监督。

明确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戒措施,规定了救济渠道,并监督权力的运用:新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没收押金、逮捕等措施的适用。使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保证金并通知决策机关。同时,对保释金没收不服、取保候审的,提供救济渠道。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取保候审的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依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受托人在保释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法机关报告;

(3)接到传唤后立即到达;

(四)证人作证不受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不得串供。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丨蒋晓琪

主编|张巧玉

声明丨转载时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