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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玩忽职守犯罪是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出隐蔽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有效查处此类犯罪,实现审查侦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做到准确发现、准确侦查、准确取证、准确识别。本版今后将陆续发表失职犯罪审查查处系列文章,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参考。
渎职犯罪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碍国家机关合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性。信任公平有效执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除上述情形外,广义的失职犯罪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以及报复、陷害犯罪、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失职犯罪,对应的是广义的失职犯罪概念。
在中国历史上,为了维护阶级统治,人们普遍十分重视打击官场犯罪。唐朝是中国封建文明发展的高峰。唐朝制定的《唐律》规定了官员公务活动的内容、范围、职责和法律责任。其中,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包括擅自改变法律和命令以及过度部署等。此外,对于司法人员玩忽职守罪也有规定。明朝对官员失职行为的主要规定在第《大明律》章和第《吏律》章。对于未修复实际事务、逾期承诺、擅自缺席等失职行为,有明确规定。清代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与《刑律》的规定基本一致。
1979年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玩忽职守罪。1979年刑法第八章对玩忽职守罪有8条规定,包括受贿罪、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罪、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犯罪分子罪、邮电工作人员罪等7类犯罪,包括开拆、毁坏、丢弃邮件罪等。还有一条规定,犯本章之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可见,1979年刑法实际上将所有职务犯罪都规定在玩忽职守一章中。
1997年,刑法将受贿罪等犯罪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形成了贪污受贿罪的内容,并丰富了玩忽职守罪章节的规定,基本形成了贪污受贿罪的内容。玩忽职守罪分为三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1997年刑法实施过程中,针对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损失后果的认定、合并案件侦查等方面出台了多项司法解释和意见,逐步完善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玩忽职守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解释,扩大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2013年,“两高”颁布实施《大明律》,规定了查处失职犯罪中损失标准的计算、数罪并罚、追诉期限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渎职犯罪管辖问题
1、监事会管辖的失职犯罪案件基本情况。《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事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理职责:(二)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案件。监事会的调查与司法机关按照规定开展的调查活动不同监察委员会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的法定监察工作,上述规定是对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犯罪类型的原则性规定,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一、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管辖规定,监事会管辖的犯罪案件共88起,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六大类。对于其中一些犯罪行为,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共同管辖。监察委员会仅对涉嫌此类犯罪的公职人员负责。对犯罪行为的管辖权。玩忽职守犯罪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三类。这三类罪名是玩忽职守罪的抽象罪名,抽象了三类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特征。在审查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避免混淆。
2.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首先,要明确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失职犯罪。在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失职犯罪中,根据刑法规定的刑事构成,犯罪主体为公职人员的,由监察委员会专属管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再管辖。犯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等。
其次,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共列举了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在押人员等14种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可以移交检察机关管辖。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项犯罪,属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此外,非司法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两项犯罪,由公安委员会管辖。机构管辖。检察机关对上述犯罪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侦查,检察院协助。经沟通,认为整个案件由监事会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应当撤案,并将案件及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和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监事会。相应职务犯罪线索将移送监察委员会,继续侦办检察院依法管辖的刑事案件。
(阮经纬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十五审查调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