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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医疗期内给予病假,并按照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当员工向用人单位请病假时,用人单位通常会要求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员工应当提供。除了要求病假证明外,一些雇主还要求工人提供更详细的医疗信息,例如病历、实验室检查单和住院记录。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员工提供上述医疗信息呢?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用工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权制定休假程序。办理病假手续不仅指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员工还有义务提供相关医疗信息,以供用人单位进一步审核。病假的真实性和审批的必要性。而且,这个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劳动法规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需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详细的医疗信息,如病历、化验单、住院记录等。虽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表现相关的信息。因人力资源合同管理需要,上述信息属于劳动者的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医疗健康信息包括自然人罹患的各种疾病、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家族病史、医疗措施、过敏史等信息。这些信息涉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很容易造成自然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足够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信息。
而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单独取得个人同意。这里的单独同意应该意味着一切都被告知和请求。要求员工在加入公司时提供一般性一次性同意,违反了单独同意的法律规定。
那么,既然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提供详细的医疗信息,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从医疗机构获取呢?
这也是不允许的。
首先,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掌握了患者的敏感个人信息。医疗机构也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还必须单独取得个人同意。
其次,医疗机构有义务对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泄露患者病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完全可以证明病假,不需要提供其他就医信息来佐证。如果怀疑员工开具虚假病假单,可以到医疗机构核实病假单真伪;对病假证明合理性有疑问的,可以向医疗机构内部监察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此外,还可以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员工谎报病假的事实。医疗信息不是唯一依据。而且,用人单位作为非医疗机构,无法准确解读医疗信息。怀疑只是怀疑,还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