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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

2024-05-04 02:42:30 围观 : 762 次

网友提问

2015年,王某向A公司租赁了一台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设备协议《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自主选择车辆租赁给王某融资。购买某品牌工厂生产的设备。王某向A公司租赁该设备,享有该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期限5年,租金总额20万元。同时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王某无违约行为,在支付1000元并签订《所有权转移通知》收据后,设备所有权即转移给承租人。然而,租赁期满后,尽管王某忠实履行合同并缴纳了年租金,但出租人A公司以1000元的价格太低为由拒绝将设备出售给承租人王某。那么,此时这个融资租赁设备的拥有者是谁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

吕畅谈“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只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约定租金后归属承租人。义务已履行。

该套融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承租人王某。

本案中,王某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A公司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设备为租赁标的。鉴于原《融资租赁合同》已规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王某无违约行为,在支付1000元并签署《所有权转移通知》收据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设备将转移给承租人”,该条款不违反任何强制力。如果合同是性法规定的,双方同意签署的,应当认为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

而且,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只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应当认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履行约定的租赁义务后。”因此,融资租赁设备应归承租人王某所有,出租人A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向承租人的交付。

法律条款解释

《民法典》第759条增加了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格保留租赁财产并取得租赁财产的新要求。合同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房产。此类协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十分常见,其根源在于法律上公平对价的价值基础,即约定象征性对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内容的有效成立,而不是为了保证合同内容的有效成立。而不是给予承租人选择的权利。在约定象征性购买权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就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达成一致。为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本案双方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有明确约定。该财产属于承租人。

但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的价款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仍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履行约定的租赁义务;若承租人届时无法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财产。另一方面,如果符合约定,出租人无权拒绝承租人取得所有权,必须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完成向承租人的交付。

所以提醒大家,名义保价和购买条件一定要慎重设定。否则,出租人将无法再以价格低为由后悔,法律也不会支持这种后悔。出租人只能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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