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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吗)

2024-05-09 06:11:59 围观 : 843 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罪。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能构成本罪。由于司法认定风险是否“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存在一定难度,本期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意见,供大家参考。

发信·裁判规则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吗)

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造成百人以上不同程度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罪论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件要旨:行为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造成百余人不同程度患食源性疾病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

原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件

2、加工、制作、销售的面条中铝含量不符合国家含量标准,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殷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件要点:行为人加工、生产、销售的粉丝中铝含量不符合国家含量标准,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铝摄入过多会在体内蓄积,对脑神经产生毒性作用。干扰人的意识和记忆功能,可导致阿尔茨海默病等,并足以引起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其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适合社区矫正。

案号:晋0926行初5号

原审法院: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违反国家规定,介绍他人使用无碘盐冒充碘盐在市场上销售,足以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标准。——常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标准食品箱

案情要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介绍他人使用无碘盐冒充碘盐在市场上销售,足以引发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号:湘0922行初108号

原审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跨省出口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疫区猪肉产品,足以引起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符合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方泽石、方兴旭生产、销售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例

案情要点:明知政府为了防控疾病明令禁止猪肉产品出口,仍跨省出口疫区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猪肉产品,足以引发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和传染病。是否符合销售要求。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要件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是共同犯罪。

案号:川0124行初637号

原审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饲养者、快餐店老板为了牟取暴利,明知是死因不明的鸡,仍然生产食品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严某清、赖某艳、黄某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情要点:被告明知是不明原因死亡的鸡,仍制作食品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号:梅县法行初字100号

原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2015年9月22日

法信·司法视角

1、如何具体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采取列举办法。键入一些在实践中非常危险的典型情况。有证据证明有第一条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危险后果,并具备无需相关人员检查或鉴定。该部门对是否“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提出鉴定意见和认定意见。

……

《解释》第一条第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认定,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为依据;以及来源、渠道、价格、外观等方面的审查和判断。有条件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死因,或者委托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外观等情况做出判断,出具因病死亡或不明原因的意见。死亡原因。

》)

2.“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了“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有害菌或者其他污染物超标,可能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要理解这个标准,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两点:一是食品中含有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超标。要确定这一点,测试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其次,这些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有可能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这种可能性的认定本质上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认证。关于第二点,《解释》已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认定,所以没有问题。关键是第一点,那就是检验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这个问题并不是标准本身的问题,而是事后证据保存的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必须充分关注检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只有保证检验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才能正确运用“标准”,优质高效地办理此类案件。

三、食品中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含量超标,可能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当认定为“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食物中毒”,是指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多人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指由细菌、化学物质、真菌和有毒动植物引起的爆炸性中毒。所谓“严重食源性疾病”,是指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起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痢疾等。根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院于2001年4月9日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该食品含有可能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物质。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超过致病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可构成犯罪。

》,主编:瞿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第310页)

法律函件·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4、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使用范围、用量;

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和程序;

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酸败、霉变、虫蛀、肮脏、混入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病死、中毒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生动物的肉及其制品;

未按照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未贴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病性严重超标的限制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生动物肉及其肉制品;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用于防治疾病等特殊需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五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法给予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处罚。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过量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的发生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一经定罪,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专门问题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查意见等进行认定。报告、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中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超标,可能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当认定为“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或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用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用后造成死亡、重伤、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6.********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生产、销售物质列入兴奋剂目录的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定罪处罚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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