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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恶意共谋1.恶意共谋应当认定为:共谋各方均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仍然实施该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恶意串通相对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串通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其他包括单位和个人,必须具体。这样,捏造、传播构成本罪的虚假事实就必须是针对他人的。2.客观要素。所谓捏造事实,是指凭空捏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方式传播捏造的虚假事实。3、主体要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产品声誉。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商誉可以增加公司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其他人可能会嫉妒商誉带来的经济利益,与以商誉与公司竞争的企业相互勾结,散布谣言等方式损害公司。此类违法行为一旦实施并造成商誉严重损害,恶意串通者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