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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浙江省三门县的叶老师有一个邻居姓卢,他们的房子是相邻的。2005年10月,叶先生的邻居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原来的一层砖混附房改建为两层楼房。2005年12月23日,三门县建设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卢某违法建设立案调查。2007年3月23日,三门县建设规划局向卢某作出台三建规(2005)第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700元,并责令卢某申请新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叶老师认为,卢某违法建筑影响了其房屋的安全,而三门县建设规划局只是责令被告重新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不能消除卢某违法建筑对其房屋造成的实际危害,这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不能责令改正,而应当拆除。随后,叶老师向有关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三门县建设规划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被告三门县建设规划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涉及安全的违法建设,建设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有明确证据。
但目前尚无鉴定结论或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重大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鲁违法建设事实客观存在,仍应给予行政处罚。最终,三门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叶先生的诉讼,裁定撤销三门县建设规划局作出的“罚款并责令补发规划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60日内作出决定。
邻居违法建设影响他人房屋安全、生活便利、采光、通行等邻接权益的,受到不良影响的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受影响人可以凭借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责令改正该决定。有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决定,并监督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