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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晚,纪某某在某市某区居酒屋寻衅滋事,殴打周某某。办事员报了警,某市A区派出所民警莫某带领辅警卢某某、郑某某、谭某某出警。纪某处于醉酒状态,莫警官联系医院帮助纪某清醒。酒醒期间,纪某某情绪激动,行为失控。莫某某带领辅警按住纪某某的双手,并要求其保持距离。但纪某某不服约束,对辅警卢某某头部拳打脚踢。他踢辅警郑某某的大腿内侧,踢辅警谭某某的左右小腿。
经鉴定,辅警卢某某受轻伤。纪某某在庭审阶段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楼静为其辩护。
被告人纪某某犯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1、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造成损失较小。
本案中,纪某某虽有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但纪某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拳打脚踢行为不受其意志控制。他所使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社会危害不大。罪行轻微。
此外,纪某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损害。辅警卢某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辅警郑某某、辅警谭某某的伤势尚未确定,过程中没有财产损失。
2、纪某某主观恶意较小,无犯罪故意。
案发时,纪某处于醉酒状态,不省人事。在每份审讯笔录中,纪某某均表示,案发时他处于昏迷状态,不记得当晚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有警察在场。
妨碍公务罪,要求行为人在妨碍执法过程中具有主观犯罪故意。不过,姬某当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他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此次冲突的发生,是纪某严重醉酒后的冲动,而非故意。因此,纪某某的主观恶意较小,不存在犯罪故意。
3、纪某某系初犯或偶犯,人身危害较小。
纪某某在本案发生前一直遵纪守法,工作作风良好。纪某某在行政处罚阶段的讯问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次讯问笔录均显示,纪某某从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起事件是醉酒后神志不清、冲动所致。这是初犯和偶犯。对社会危害不大,再犯罪的可能性极低。
4、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纪某某归案后,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从未翻供,也未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他表现出了良好的悔改态度。这是认罪,可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要把握认罪从宽的范围。在惩罚评价方面,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期认罪优于晚期认罪,完全认罪优于不完全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罪的从宽应当大于单纯认罪的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坦白,同时认罪认罚的,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应当从宽处罚。不会对认罪、处罚、认罪进行重复评价。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的,宽大程度可以较大。
本案中,纪某某在第一次审讯中认罪并接受处罚。他主动、彻底、稳定地认罪认罚。同时,他也有坦白的情况。作为初犯和偶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应给予相对较大的从宽。
5、建议判处纪某某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犯罪较轻的;有悔罪的;不存在再犯罪风险;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适用缓刑。
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认罪并接受处罚。他个人没有危险,也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辩护人建议对纪某某判处缓刑。
最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判处吉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