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贾某才1986年10月进入W市政管理处,属于公建制。2005年,W市政管理处改制为有偿公益性运营公司,即W市政设施建设公司。W市政管理处不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仅管理保留营业资格人员的工资、档案等事项。原W市政设施建设总公司部分生产经营业务由W市政设施建设总公司进行。2010年3月,W市政设施建设公司更名为W市政建设公司。
2006年1月1日,市政管理办、W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公司、贾某才签署《聘用合同书》,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固定期限,甲方将聘请贾某才在泵站值班。合同期内,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假期及其他福利待遇。签订劳动合同后,贾先生一直在泵站工作至今。隶属于市政管理办公室编制,日常工作由市政建设公司安排管理。
贾某才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市建筑公司支付2005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共计元。仲裁不支持其仲裁请求后,贾某才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后,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贾某才的加班费主张。
本案的核心是法律适用问题。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适用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按照相关劳动法索取加班费?
1.身体上
本案中,贾某才于2006年10月加入W市政设施管理所后,于当年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场所。后,W市政设施管理所改制为W市政设施建设公司。贾某才签署的《聘用合同书》号仍为人事管理部门核实,此后他一直在泵房工作。2010年3月,W市政设施建设公司更名为W市政建设公司。此后,贾某才的日常工作由W市政建设公司安排管理。2017年市政管理办公室盖章确认贾某才仍保留市政管理办公室的设立。
因此,我们认为贾某才在起诉时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与W市政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即使贾某才实际加班,《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劳动法规也不能作为W市政建设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依据。职工与事业单位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给予相应的补假。无法提供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因此,如果贾某才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在W市政建设公司加班,应首先要求W市政建设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补假。如果W市政建设公司不能给他补休,他可以要求W市政建设公司为其提供补休。建筑公司提供补贴。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加班费称为“加班补贴”,而不是“加班工资”。
同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无加班工资项目。
因此,即使贾某可以主张加班补偿,根据上述两项法律的规定,他也只能向W市政建设公司提出补休请求。如果无法安排补休,他可以要求W市政建设公司支付加班补贴,但不能直接要求W市政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2.程序上
贾某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随后,他不服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W市政建设公司索要加班费。我们认为,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但本案中,贾某有营业场所,与W市政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从程序上来说,他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索取加班工资。
根据其工商企业身份,贾某才对W市政建设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补贴有异议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复核、申诉、复核等方式解决双方纠纷。-申诉方法按照《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规定。争议。
正是由于本案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均以劳动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案、贾某索要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该案针对W市政建设公司提起加班费诉讼。
1、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则双方关系为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劳动争议产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
2、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并设有事业单位的,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只能按照《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复议、申诉、再申诉的方式解决。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单位应当安排补假。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员工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索取适当的加班补贴。
4.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公务员。公务员一旦加班,无法通过劳动人事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只能按照《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规定向相关机构复核、申诉、再申诉才能解决。
总之,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法律规定与普通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相比确实比较缺乏。加班工资等纠纷处理的救济渠道单一,只能内部处理,远不如国家对普通劳动者的保护细致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