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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问题对于很多人来说还很陌生。虽然我国对手机号码、微信ID或电子邮箱地址实行了实名制,但鉴于现实生活中并不能保证此类号码的账户为注册人所使用,也不能保证该等号码的账户被注册人使用。登记人早已抛弃他们,法院仍在审理离婚案件。在送达问题时,仍然无法将电子诉讼文件直接发送到这些号码的账户。为此,中国法律规定,法院以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的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同意通过特定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或者通过微信、电子邮件接收送达文件。否则,法院电子送达不会产生积极的法律效力。
尽管法律规定了上述原则,但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这一原则运用到司法服务工作中时,常常会出现模糊不清、难以确定的情况。要解决这个问题,仅靠法律规定是不够的。有时需要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有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比如昨天这位离婚律师就遇到了这样一位女委托人。
该女子原居住在美国,该男子居住在北京。由于夫妻关系破裂,男子一年前向北京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将诉讼文书送达女子。然而,由于女子远在千里之外,使用电话法院取件或者EMS司法邮件投递等司法通知方式可能并不实际。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女子并不处于行踪不明的状态,因此直接采用公告的方式也是违法的。看来只有通过外交渠道传递才是合法的。作为一名法官,他自然希望尽快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当花了很长时间却毫无进展时,他想到了电子服务。尽管没有得到女子的同意,法官还是将诉讼文件发送到了女子的谷歌邮箱中。女子看到自己被起诉,非常惊慌。此时疫情正在解除,女士就直接飞回了北京。
回到北京后,她立即联系了离婚律师Ben,寻求如何处理此事的建议。由于她不想离婚,并打算推迟诉讼程序,以争取时间缓和夫妻关系,而法院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送达丈夫的方式并未取得女方的同意,我们的律师认为,法院应该被迫考虑再次使用外交渠道。提供服务将大大延迟诉讼程序并满足妇女的时间要求。因此,我们的律师建议他忽略法院发送的电子邮件。同时,在电话中与法官交谈时要格外小心,注意谈话内容。
没想到昨天这位女士又咨询了我的婚姻律师。虽然她还是希望能够推迟诉讼,但是她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情况,那就是她前几天和法官通了电话。虽然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诸如你是否同意离婚、孩子和财产的状况等,但法官却像是随口问道:“你还在用那个邮箱吗?我会把送达文件发到你的邮箱里。”稍后再讲。请。”请再告诉我一次你的电子邮件地址。”女士说:“好的。”并给出了自己的电子邮件地址。果然,挂断电话后不久,这位女士的邮箱里又收到了一些诉讼文件,其中一份是定于下周一开庭的传票。
我的律师听完上述情况后认为,法官已获得该女子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证据。因此,法庭开庭传票的送达已经完成,该女子必须出庭答辩。但这位女士不明白,——没有回复邮件,不代表她已经同意接收电子投递了?而且,法律并没有说只要和法官打个电话就表示同意电子送达,对吧?
这位律师认为这位女士的想法是错误的。首先,在与法官通话的过程中,女子同意法官将诉讼文件发送到她的电子邮箱中,而法官肯定已经对通话进行了录音。因此,法官已获得该女子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完整证据。
上述女士所犯的错误,根源在于她缺乏深入的法律和诉讼经验。由于这个错误是不可挽回的,我们的律师建议他们放弃在送达问题上与法院纠缠拖延的想法,而想其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