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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是指至少一方当事人具有涉外法律关系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需要解决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纠纷。因此,确定涉外合同应由哪个国家管辖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涉外合同的管辖原则可概括为以下三类:
首先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管辖权,即可以约定合同适用任何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任何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是国际公共秩序原则。国际公共秩序原则是指涉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在中美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中美两国法律,则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美国联邦法典》,市场准入适用相关国家的规定。这时,可以根据国际公序良俗的原则确定管辖权。
最后,还有实质联系原则。实质联系原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一项关于涉外合同委托管辖的法律规则。该原则认为,合同的管辖权应当由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即当事人的交易有最密切的实质性联系的地区管辖和处理。
除上述原则外,涉外合同的管辖权往往还涉及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广泛应用于商事争议解决,《华盛顿公约》是境外投资争议解决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在确定涉外合同管辖权时,还必须考虑各国法律、司法制度的差异以及国家间的相互信任等因素。因此,当事人应慎重考虑管辖区的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管辖区。同时,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涉外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咨询机构,以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