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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收藏!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认定的11条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伤残等级评定后提起诉讼前,因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死亡的,伤残赔偿金自评定伤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终字第3563号:查华、孙某飞与陈某珍、肖某军、华安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伤残赔偿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程度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其实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虽然受害人已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但如果在提起诉讼前非因交通事故死亡,则应认定受害人已失去继续领取伤残赔偿的依据。因此,此时伤残赔偿的计算期间应限于伤残计算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
裁判规则2
伤残补偿金补偿标准的适用时间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有关省级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再239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陈某丽、黄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伤残赔偿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程度,并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上一年提起诉讼的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收入或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残疾认定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根据国家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政府统计部门上一年的数据。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结束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伤残补偿金补偿标准的适用时间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有关省级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裁判规则3
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已致残,且交通事故造成较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已有的伤残不计入伤残赔偿金,侵权人仅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责任。
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号:王某民诉高某格北京京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侵权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致残,其致残对应的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它们也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侵权责任法不仅旨在通过救济维护私权,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兼顾社会人们的行为自由,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对其行为都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侵权人来说,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得加重其责任。将事故发生前后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的差额作为赔偿范围,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致残,且交通事故造成较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已有的伤残不计入伤残赔偿金,侵权人仅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4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的实际寿命超过已支付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期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请求伤残赔偿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民终字第1124号:易某华与中国****中国徐州军分区宾馆****徐州军分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缴纳年限或者伤残补偿金缴纳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应当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支付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或者伤残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赔偿义务人确需继续护理、准备辅助器具,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的实际寿命超过已支付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期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请求伤残赔偿金。
裁判规则5
受害人在获得伤残赔偿金和终身护理费后,仍有权要求继续治疗费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再75号:郑某发、严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因伤致残的,其为增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具费、家属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实际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可见,对受害人的赔偿项目都被一一列出,受害人在收到伤残赔偿金和终身护理费后,仍然有权要求继续治疗费用。
裁判规则6
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损伤,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酌情增加伤残补偿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终字第894号:陈某同诉张某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其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致残程度较轻但造成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就业后,其伤残补偿金将相应调整。”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侧胫骨、腓骨开放性双骨折,严重影响了其演艺形象。他已经不适合从事演艺行业了。考虑到他的伤情、年龄等多种因素,伤残赔偿金将酌情增加50%。
裁判规则7
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且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因病死亡的,不影响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湘11民终1844号:刘某莲、韦某玲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分公司机动车道杨某龙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交通事故受害人伤害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因病死亡的,受害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在起诉时已依法确定,形成侵权债务。受害人在实际获得赔偿之前死亡,不影响侵权债务。
裁判规则8
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两次受伤并构成同等程度伤残的,不得就同一伤残再次请求赔偿。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传1402民初1890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分公司彭某清与刘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限公司
伤残赔偿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确定受害人因同一部位或器官多次受伤而导致的最终残疾程度。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一部位两次受伤。受害人受伤并构成同等程度的残疾。受害人因残疾领取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十级伤残标准确定。受害人因右锁骨骨折导致右上肢功能障碍,已获得十级伤残赔偿。相应的赔偿,且伤残赔偿金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裁判规则9
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左锁骨中段骨折的,原则上不评定伤残等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申1098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市分公司霍刘、史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锁骨间断骨折、内外节段骨折对伤残认定影响较大。根据江苏省司法厅伤残认定相关规定《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即“锁骨断续及内侧节段骨折,经过治疗和适当的功能锻炼后,理论上对肩部运动的影响“关节很小,原则上不评定伤残等级。”受害人伤情经法院重新评估,发现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未达到伤残评定等级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过法定程序委托的,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0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且已主张相应伤残赔偿的,是否可以继续主张治疗原伤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再196号:何某山诉赵某峰、济源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号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康复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赔偿金。”由于错过工作而损失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因受伤致残,增加生活必需的费用和收入损失的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包括伤残补偿金、伤残辅具费、家属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需要的费用。有赔偿义务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据此,受害人有权就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主张权利。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
裁判规则11
已更换髋关节假体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髋部损伤的,其残疾程度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应规定进行评定。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鲁17民终4308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刘某、丁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根据《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的附录6.6中对永久植入式假体的描述,即“永久植入式假体损坏导致的功能障碍可以参照相应的分级条款,确定伤残等级。”本款的枚举方法为不完全枚举,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复材料、牙种植体、人工托槽,但不限于上述三种假体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进行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手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过髋关节假体翻修手术,则仍有权使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5.9.6.5的规定来评估程度的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