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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工作时间擅离岗位)

2024-04-09 20:17:10 围观 : 231 次

裁判要点

劳动者违反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给予劳动纪律处分,但不剥夺其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工伤保险待遇。只要符合“上下班通勤”的目的因素和空间因素,就应认定为“上下班通勤”。

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工作时间擅离岗位)

案例来源

案号:浙0211闽中1205号

案件简介

陈某在一家公司担任车辆检验司机。他的工作时间是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2015年8月7日16时12分左右,陈某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2016年12月13日,陈某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认定陈某的事故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法院:不属于工伤

陈某于2015年8月7日16时12分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轻微责任,但公司规定下午下班时间为13:30-17:30。陈先生是一名司机。这份工作不需要外出。陈某上班前外出,属于擅自离职行为。其外出造成交通事故,不符合“外出工作期间”和“上下班途中”的任何要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是“下班回家途中受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第《工伤保险条例》号,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号决定。

劳动法江湖

二审法院:系工伤

《工伤认定决定书》第十四条第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该伤害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工伤保险条例》号复函认为,只要劳动者所受伤害符合《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号第十四条第项“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规定,下班”,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从目的或理由上理解。通勤和下班是限制出行的目的和原因。重点是旅程。只要员工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上下班。单位和住处足够了。原则上,时间因素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即使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迟到、早退,也仅应受到劳动纪律处分,但并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即是否职工有违反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考虑因素。

本案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申请人陈某声称,2015年8月7日下午因电脑升级无法上班。下午3点开完会、打扫卫生后,他正准备回家,不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审理,申请人的投诉属实……”以及本裁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施行。

根据该公司2017年1月3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保险条例》报告,认为“陈某在下班时间前擅自离职,且未沿上班时间回家”。“按照法律规定,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并没有否认陈某“下班回家”的事实。交通事故发生时“下班”。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交警大队号码《举证意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郑某某、林某某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陈某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他正在下班回家途中。对于陈某为何在16:00下班回家,陈某与公司说法不一。陈某称,当天下午电脑检测系统升级,无法检查车辆,所以会后在16:00完成了清理工作。石旭下班了,仲裁裁决也证实了这一事实;该公司称,陈某想请假回家但未获允许,因此擅自离职。

对此,本院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因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的基本事实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其提供的主要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应当予以确认。至于陈某为何在16:00点左右下班回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且,即使陈某确实擅自离职,按照目前审判实践的主流观点,也不会影响工伤认定。

综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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