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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哪些(该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不包括)

2024-05-13 09:02:18 围观 : 801 次

今天,我的律师看到某法院公布的一份关于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的婚姻案例。由于我不同意裁判的意见,所以我打算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我们先介绍一下案件的事实。男方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结婚后,男方和女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姻期间,男女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但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后来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协议,上述房屋判给她个人。

该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哪些(该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不包括)

对于上述案件,负责审理的法官是这样分析的。首先,它将夫妻之间的财产相关协议分为两类:——份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婚前或婚后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状况不同,婚姻财产协议分为单独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类。至于一方将全部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协议,他认为这不是夫妻财产协议,而是赠与协议。根据赠与相关法律规定,除非是经过公证或法律上不可撤销的捐赠,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的,否则不得撤销。其他赠与协议可以在赠与实际完成之前撤销。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协议不属于赠与,因此任何一方都没有与赠与人同等的撤销权。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协议一旦达成,就不能撤销。

这位离婚律师完全同意法官的上述法律观点。但对于本案中名为《夫妻财产协议》的文件究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还是实质上的赠与协议的分析,该律师不能苟同。案件审理过程中,男子认为这是一份赠与协议,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他有权撤销该协议;而女方坚称这是一份真正的夫妻财产协议。看来双方都已经掌握了案件的关键事实。这取决于法官如何定性案件。

不幸的是,法官认为该协议只是名义上的婚姻财产协议。给出的理由非常牵强或似是而非。法院给出的案件原文只是简单的一句话:“本案中,虽然房产首付是男方支付的,房产也登记在其名下,但由于与男方登记结婚后,男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贷款,因此,该房产不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不符合夫妻间财产赠与的条件。和妻子应该申请。”

为什么说上述法官给出的理由似是而非呢?关键在于,它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婚前以个人贷款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位律师看来,法官并不是不想对这个问题做出解释,而是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接下来,就该婚姻律师开始反驳上述法官的观点了。

这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产权和债权的理解问题。具体到本案,住房贷款到底是产权还是债权?男方打算在结婚前单独购买一套房子,这意味着他想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房产权。由于缺乏经济能力,他需要向银行贷款。也就是借钱给卖房的人。卖房人收到首付款以及银行向男方提供的全部贷款后,即收到全部房价后,卖房人将房屋转让给男方,男方获得了房屋的产权。房子。从现在起,男方就是房子所有产权的所有者,他独自拥有,与他人无关。

与此同时,该男子因欠银行钱而负债累累。对于银行来说,这是一个索赔。男女登记结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欠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没有直接关系。女人怎么可能因为帮他还债就直接获得了房子的产权呢?这没有任何法律逻辑!我想法官很清楚这个道理。因此,他很难找到充分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婚前用个人贷款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他真的写下了理由,那就等于自欺欺人,说谎了。

综上,本案涉案文件实际上是一份赠与协议。由于直到离婚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也没有完成,所以男方有权撤销。审理此案的法官做出了错误的定性,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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