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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收费的禁止性规范有哪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律师收费的禁止性规范有哪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从上述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刑事案件以及请求补偿性的纠纷和申请国际赔偿的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多涉及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或者补偿,而且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多数不太好,曾经有过真实的案例,某律师帮助当事人全风险打赢了官司,在分配利益的时候,当事人反悔,很容易取得舆论同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后来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律师也就不做这方面的风险代理了,律协也把写进了管理办法。
风险代理是先打官司后给钱,前期律师要自己垫付替委托人打官司,而且要保赢,如果输了,则不仅收不回前期垫付的钱,而且律师费也没有。这样的官司,律师承担的风险很大,因此,代理费比一般要高。在有些案件中,诸如涉及伦理、刑事、行政等案件中,为了彰显正义和社会公平,国家禁止风险代理。
谢邀,您好,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征地拆迁案件中往往需要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所以律师要遵守相关的规定,针对此类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律师违反相关规定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分,此时,当事人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少收代理费?判定方应该是物价局、司法局、律师协会或者所属律师事务所。
《价格法》、《律师法》及相关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制。
如果认定违反规制,则理当受罚。但少收的原由需要搞清楚。
为了支援弱者或者带有公益因素?
纯脆为了签单,就是恶性竞争,应当禁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收费的禁止性规范有哪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收费的禁止性规范有哪些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